食品安全技術論文

  食品安全***food safety***指食品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這是小篇為大家整理的,僅供參考!

  食品安全論文篇一

  ***摘要〕 食品安全 問題 舉國關注,世界各國政府大多將食品安全視為國家公共安全,並紛紛加大監管力度。2004年9月1日,國務院釋出了《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 工作的決定》,決定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食品安全涉及多部門、多層面、多環節,是一個複雜的系統工程。從當前來看,應儘快建立健全:食品安全 法律 體系;統一協調、權責明晰的監管體系;食品安全應急處理機制;完整統一的食品安全標準和檢驗檢測體系;食品安全風險評估評價體系;食品安全信用體系;食品安全資訊監測、通報、釋出的 網路 體系;中介及 研究 單位的推動體系等九大體系,促進食品安全水平的全面提高。

  〔關鍵詞〕 食品安全; 體系建設;監管

  民以食為天。食品是人類賴以生存和 發展 的最基本的物質條件。在我國國民 經濟 中,食品 工業 已成為第一大產業。根據有關資料顯示,1993年至1998年,我國食品工業總產值由3430億元增至6000億元,平均每年遞增12%。2003年我國食品工業總產值更是首破12000億元,遠遠超過汽車工業總產值9400億元的水平。但是全球及我國接連不斷髮生的惡性食品安全事故卻引發了人們對食品安全的高度關注,也促使各國政府重新審視這一已上升到國家公共安全高度的問題,各國紛紛加大了對本國食品安全的監管力度。

  2003年4月16日,我國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正式掛牌,標誌著我國食品安全工作邁入了綜合監管與具體監管相結合的新階段,也表明了我國政府與時俱進、切實抓好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心。然而,此後有關食品安全的負面訊息依然不斷,通過新聞媒體的深入追蹤報道,我們知道了阜陽劣質奶粉、重慶火鍋石蠟底料、太倉劣質肉鬆、山東"摻肥"龍口粉絲……。據媒體報道,《 中國 青年報》 社會 調查中心新近完成的一項有關食品安全的調查顯示,近期頻發的食品安全事件引起了公眾的廣泛關注,82%的公眾表示,這些事件"肯定會" 引發自己對周圍食品安全問題的擔心,13%的人表示"可能會"。我國 目前 的食品安全監管較發達國家而言,起步較緩、問題較多,造成我國食品安全問題屢禁不絕的重要原因還是在於我國食品安全缺乏完整的保障體系。我們認為,在今後較長的一段時間裡,我國應當把在整體上建立我國食品安全的保障體系作為食品安全工作重點和戰略目標來實現。

  一、基本建立和逐步完善我國食品安全法律體系

  據我們初步統計,1949年至今,我國部級以上機關所頒佈的有關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司法解釋以及各類規範性檔案等多達840篇。其中基本法律法規107篇、專項法律法規683篇、相關法律法規50篇;***前***1966年5月前***7篇、改革開放前***1978年12月前***1篇、改革開放後***1978年12月後***832篇。國務院於1979年8月28日釋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管理條例》***現已失效***,全國人大會於1982年11月19日釋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現已失效***,全國人大會於1995年10月30日釋出了現行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以下簡稱"《食品衛生法》"***,這3個法律規定從法律層面上相繼構成了我國改革開放後食品安全法律體系的核心,對我國的食品安全起到了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隨著經濟社會及 科學 技術的快速發展和人們對食品安全問題認識的不斷深化,我國目前的食品安全法律體系有些方面已經不能適應當今食品安全形勢的發展需要,作為食品安全法律體系的核心,《食品衛生法》對體系內其他法律法規、規範性檔案的指導作用也有所降低。主要原因包括:

  第一,《食品衛生法》等法律法規所調整的範圍過於狹窄。《食品衛生法》第四條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都必須遵守本法。"從此條可以看出,《食品衛生法》的"食品"概念是狹義的,並沒有包括種植、養殖、儲存等環節中的食品以及與食品相關的食品新增劑、飼料及飼料新增劑的生產、經營或者使用。而食品安全問題本身涵蓋了從農田到餐桌的全過程,法律應當反映出食品在這個過程中的整個生物鏈條,僅對食品生產經營階段中發生的食品安全法律關係進行調整使得該法出現了較大的法律監管盲區,從而造成了政府部門對飼料中加入瘦肉精、農藥大量殘留、濫用抗生素、食品儲存汙染等諸多問題的監管滯後和監管不力。

  第二,《食品衛生法》確定的執法主體職責與現實情況有所脫節。根據該法第三條的規定:"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全國食品衛生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食品衛生管理工作。"而1998年機構改革之後,我國食品監管主要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安部、農業部、商務部、衛生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海關總署等多個部委共同按職能分段監管,已形成了食品安全多部門的監管體制。2004年9月1日頒佈的《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再次對有關部委的職責分工加以調整和明確。《食品衛生法》關於執法主體職責的 內容 應當順應現實的改變做出相應的調整。

  第三,食品安全法律體系的內容比較單薄,對經濟社會和 科技 發展所導致的食品安全的新情況、新問題大多尚未涉及。和經濟發達國家的食品安全法規相比,我國缺少一系列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制度。例如食品安全應急處理機制、食品安全風險評價制度、食品安全信用制度以及食品安全資訊釋出制度等。同時,我國食品安全法律體系對"食品安全"等最重要最基本的概念尚未有明確的法律定義。

  第四,食品安全法律責任的規定不嚴、銜接不順、內容不全。以食品安全法律體系的核心《食品衛生法》為例,對違反該法規定,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不符合衛生要求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以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吊銷衛生許可證。食品衛生是食品安全最基本的要求,對違反衛生規定的當予重罰。然而根據該法,在一般違法情況下,除了責令改正和警告之外,五千元以下的罰款落在執法機關的自由裁量範圍之內,且不說罰款的上限太低,如此"可以"也為追究違法者的行政責任創造了迂迴的空間,極有可能連區區五千元以下的罰款也不了了之。類似的規定總和起來,執法不力也就難免了。

  再如,《食品衛生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生產經營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的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只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即構成犯罪,依法應予追究刑事責任。兩者相比較可以看出,在同一罪名上,《食品衛生法》要求違法行為具有人身傷害後果才構成犯罪,而《刑法》則強調當違法行為具有危害人身健康的危險性時即構成犯罪。兩者尺度的不統一,往往會造成行政執法部門在對待"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上述違法行為時,僅僅因為危害結果尚未發生,就依據《食品衛生法》做出不移交司法部門追究當事人刑事責任的決定,用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追究。法律銜接的不統一給了違法食品業主以喘息的可能,削減了法律的懲處力度,也為司法機關再度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造成了時間上的拖延。其主要原因是《食品衛生法》修訂在前,《刑法》修訂在後,這段時期內無論是食品安全問題還是國家對食品安全的關注程度均有加重之勢,《刑法》的修訂是順應了當時食品安全的要求。可見《食品衛生法》的滯後性已經顯現。

  第五,現行食品安全法律體系中尚欠缺對食品安全監管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管職責的落實和失職責任的追究機制。

  綜上,在建立我國食品安全法律體系的過程中,應當首先抓緊組織修訂《食品衛生法》。在是否將《食品衛生法》修改為《食品安全法》的問題上,還有不同意見。我們認為,食品衛生僅是食品安全問題中的一部分,無論是從法律的名稱還是從法律本身的內容考慮,食品安全法律體系都應圍繞"食品安全"這一核心加以建設。建議 方法 有二:一種是把《食品衛生法》更名為《食品安全法》,作一次全面修訂和補充;另一種是重新制訂一部《食品安全基本法》,作為食品安全領域的"母法",其基本內容至少應當包括如下方面: ***1***目的:綜合促進和保障食品安全。***2***定義:明確"食品"、"食品安全"等名詞的法律涵義。***3***食品安全監管範圍:國家對食品安全實行從農田到餐桌的全過程監管。***4***監管體制:以法律的形式提出我國食品安全基本監管框架和各方職能。***5***食品安全監管原則:確保人民身體健康,注重科學依據,控制和預防並重,公開、客觀、公正,等等。***6***社會其他各階層的食品安全責任。以食品生產經營 企業 為主,還包括與食品相關的行業、食品行業協會以及消費者等。***7***應急處理。***8***標準檢測,含市場準入。***9***安全風險評價。***10***信用體系。***11***食品安全資訊網路。***12***宣傳 教育 。***13***行業協會、研究機構的推動。***14***法律責任。強調監管主體的違法責任、做好與《刑法》的銜接、對違法食品生產經營者設定嚴厲罰則。

  法律的尊嚴是執行出來的,而不是制定出來的。無論多嚴密、多完善的法律,還必須經由各級政府職能部門的正確施行,才能真正發揮其保障食品安全的強大規範作用。如果行政執法部門不嚴格執法或者出於各種原因錯誤地理解和適用了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那麼就算這些法律法規再完善,也不能產生預期的效果。在現今的食品安全監管中,執法不力的問題不容迴避。從我們瞭解並研究的一些案例看,有不少食品安全事故是由於失職或瀆職等執法不力造成的,再加上地方保護主義,食品安全事故頻發也就不足為怪了。因此,"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成為我國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執法中的一個頑症,究其原因,不外乎是執法人員對法律法規的理解和運用能力不強、礙於情面和各方壓力辦"人情案"以及部分執法人員以權謀私、地方保護等等。要做到依法行政,就必須注重對執法人員的法律培訓和思想道德教育、制訂嚴密的工作紀律和內部審批程式、完善行政執法人員責任追究機制、建立大案要案領導集體決定製度,不斷強化執法和執法監督,使法律法規落到實處。

  二、建立和完善統一協調、權責明晰的食品安全監管體系

  我國現今的食品安全監管體制在延續 歷史 做法的同時,更要向管理體制卓有成效的國家 學習 ,使監管體制相對協調集中,逐漸開創我國科學、協調的食品安全監管新模式。長期以來,我國對食品實行多頭管理,一方面執法中各部門職責交叉、都可以執法,另一方面則出現模糊或真空地帶,給不法分子造成可乘之機。這樣就出現了我國食品安全"都管但都管不好"的局面,也為一些部門權力尋租製造了藉口。2003年3月10日,國務院宣佈在原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基礎上組建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其意圖很明顯,在政出多門的情況下,希望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能起到協調作用。但由於管理構架、職責劃分、行政成本以及部門協調等諸多原因,想要在短時間內解決食品安全監管體制的問題,尚不容樂觀。有學者認為,應改變多頭管理,向相對集中統一的方向發展。我們認為,由於食品的產業鏈太長,我國的地域範圍大,生產力發展水平極不平衡,不可能也不必要將食品安全的監管統一在一二個部門。當前,應重點解決食品監管職責過於分散的狀況,將對食品安全監管的職能相對集中,權責進一步明晰,並通過建立一種有效率和權威的協調機制提高監管效率,降低行政成本。

  第一,可以考慮在現行的部際食品安全聯席協調會議的管理架構上有所突破,如成立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以統一協調、管理涉及國家食品安全的相關部門,徹底改變目前相關行政部門各自為政、協調不力、重複管理、執法軟弱的局面。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由國務院或副出任主任,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農業部、衛生部、質檢局、工商總局、公安部、商務部、海關總署等相關部委領導或主管領導均成為該委員會成員***關係較為重大的正部級單位的一把手可作為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會祕書長***或常務副主任***及委員會的辦事機構或祕書處可以設在某個部委***局、辦***,承擔該委員會的具體工作。食品安全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有:***1***審議食品安全的有關法規或實施細則;***2***研究確定加強食品安全的重大政策;***3***審議全國食品安全工作的總體發展規劃、計劃;***4***確定需要向國務院彙報的重大議題;***5***督促規劃、計劃和有關重大工作的落實;***6***協調部門、地方間的食品安全工作,組織重大事故的查處;***7***指導各部門、各地區及全社會支援並參與食品安全宣傳,推動食品安全健康發展。此外,各省市自治區和直轄市應當成立與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相對應的機構。

  第二,進一步探索多種管理模式,將對品種的管理和"劃段"管理結合起來,對能夠集中的管理鏈條和跨度不太大的品種可由一、二部門管理起來。對於需要"劃段"的管理,要明確邊界和銜接的方式方法,特別是資訊的溝通和共享,職能上儘可能避免交叉。

  三、建立較為完善的食品安全應急處理體系

  目前,我國在對食品的安全監管中尚未建立起較為完善的食品安全應急處理制度。從現實來看,一旦發生了食品安全事故,往往是監管部門事後倉促應對,相關部門匆匆召開聯席會議,確定彼此的職責、工作分工和工作步驟。這種事後的應急處理方式已經不能及時控制原因日趨複雜的食品安全事故,也不能滿足公眾對政府高效處理此等事故的期望,更可能發生部門之間的互相推諉以及資訊溝通的遲緩與不力。建立並不斷完善食品安全應急處理機制,不僅有助於上述問題的解決,還可以加強食品安全執法部門的隊伍建設。

  食品安全方面的應急管理過程由三階段***事故發生前、發生中和發生後***組成,在每一個階段,都需要建立相應的應急管理機制。應急管理機制的建立應當圍繞5個主要環節進行:應急資訊收集、應急預防準備、應急演習、損害控制處理以及事後恢復。因此,需要建立應急計劃系統、應急訓練系統、應急感應系統、應急指揮中心***包括決策者與智囊、應急處理小組和應急處理專家***、應急監測系統和應急資源管理系統。事故發生前的管理活動要努力將事故化解在爆發前。事故發生中的管理活動要注意將危害控制在最小範圍內。事故發生後的管理活動重在恢復原狀,汲取教訓。目前,北京、安徽、淮南、瀋陽等地紛紛出臺了或即將出臺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應急預案。 不可否認,應急預案在及時控制和減輕消除食品突發事故的危害、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方面能夠發揮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食品安全應急預案不同於食品安全應急處理機制,結合前面 分析 ,它們的主要區別是:"預案"應對事後,"機制"管理事前、事中以及事後,成一系統;"預案"具有可變性,"機制"具有長期性和穩定性;"預案"以事先溝通為保障,"機制"以制度建設為保障;"預案"強調分工和職能,"機制"強調協作和職責;"預案"各地做法不一,"機制"則應全國統一,便於上令下達,下情上報。建議在各地現有的應急預案的基礎上,逐步 總結 國內外相關經驗,在國家層面上形成較為完善的、系統的食品安全應急處理機制,在全國統一執行。

  建立食品安全應急處理機制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因此,國家在建立食品安全應急機制的同時,應抓緊出臺相關的法律法規,明確應急機制各部門及其負責人的法律責任,對主觀上故意瞞報、不作為、隱瞞資訊等行為,都必須追究法律責任。

  四、完善統一全面的食品安全標準和檢驗檢測體系

  1. 儘快完善食品安全標準體系

  由於訂標 工作缺乏有效的統一協調機制,我國現有的食品安全標準在實施中暴露出不少相互矛盾的 問題 ,比如質量標準、檢驗檢測標準或 方法 不同、含量限度要求不同等,這不僅讓相關食品加工生產者頗為頭疼,也使得政府部門在對不少食品的監管上陷入了尷尬的境地。比如前一時期,政府有關部門在對全國黃花菜市場進行清理的過程中發現:我國沒有專門針對黃花菜含硫量的鑑定標準,只能參照衛生部關於乾菜類食品的衛生標準執行。按此標準,黃花菜的含硫量不能超過0.035毫克/千克。瀋陽市衛生監督所正是根據這一資料對24.5噸的"毒黃花菜"進行了查處,從而引發了 社會 各界對"毒黃花菜"問題的廣泛關注。但是,國家 農業部頒佈的《無公害脫水蔬菜標準》***NY5184-2002***規定二氧化硫殘留量的衛生指標是不得超過100毫克/千克。由於兩個政府部門對黃花菜含硫量數值的規定差之千里,造成黃花菜農們無所適從,黃花菜的生產廠商們叫苦不迭,某些執法部門盲目執法,政府的監管效率也大打折扣。這一問題最終引起了國務院的高度重視,2004年8月9日,衛生部發布2004年第16號公告,擴大了焦亞硫酸鈉和硫磺的使用範圍和使用量,制定了黃花菜中二氧化硫殘留標準不得超過200毫克/千克的新規定,至此黃花菜的含硫量標準終於統一。綜上所述,我國的諸多食品安全標準以及標準的檢驗檢測方法已經到了全面清理、修改和完善的階段。

  目前 ,我國食品相關標準分為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 企業 標準共四級標準,其中,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均有1000餘項。當前,我國食品標準體系存在的主要問題是,總體水平偏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之間存在著交叉、矛盾或重複,重要標準短缺,標準的前期 研究 薄弱,部分企業標準低於相應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部分標準的實施狀況較差,甚至強制標準也未得到很好的實施。

  我國的食品安全標準和發達國家及國際 組織相比接軌程度不夠,從而導致標準的可信度在國際上不高。1961年召開的第十一屆糧農組織大會和1963年召開的第十六屆世界衛生大會均通過了建立食品法典委員會***CAC***的決議, 現今食品法典已成為全球消費者、食品生產和加工者、各國食品 管理機構和國際食品貿易唯一的和最重要的基本參照標準。雖然我國1986年就已正式成為CAC成員國,但對食品法典的研究、評估與 應用 工作開展的並不十分理想。CAC標準都是以 科學 為基礎制定出來的,如能在當前食品安全標準體系建設中選擇適合我國國情的食品標準,通過參照遵循這些標準,將國內食品標準儘快與CAC標準接軌,既可避免重複性工作,又可節省大量財力。

  近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標準化委員會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的要求,開始組織實施食品標準的制訂及修訂,這一重要的基礎工作的開展將對提高我國食品安全水平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將會大大提高我國食品安全水平。

  2. 加大對食品檢測檢驗研究和應用的投入

  在實行從農田到餐桌管理的食品安全保障體系中,檢測工作應當緊隨標準的修訂不斷完善。檢測工作作為食品原料、生產加工過程、運輸以及市場銷售等環節中內部自我監控和外部監督檢查的重要手段,直接 影響 食品的質量和安全。隨著食品中安全衛生指標限量值的逐步降低,對檢測技術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檢驗檢測應向高技術化、速測化、便攜化以及資訊共享邁進。設定系統的食品檢測機構並使之逐步社會化、建立科學的檢測質量保證體系以及加強檢測技術儲備和人員儲備是從總體上提高我國食品檢測能力的重要舉措。"十五"期間,國家對食品安全檢測檢驗的研究投入了一定的資金,但從客觀要求來看,"十五"期間還應進一步加大投入,特別是對於快速檢測技術研究的投入,並儘快將研究成果轉化成具體應用。

  食品安全標準和檢驗檢測體系的統一完整,將為我國大力開展的食品市場準入制度和對食品安全一系列的監管提供有力的技術支援。

  五、建立和完善我國食品安全風險評估評價體系

  食品的安全性評價就是評價食品中有關危害成份或者危害物質的毒性以及相應的風險程度,這就需要利用足夠的毒 理學 資料確認這些成份或物質的安全劑量。食品安全性評價在食品安全性研究、監控和管理方面具有重要的意義。長期以來,我國對食品安全的監管是以對不安全食品的立法、清除市場上的不安全食品和負責部門認可專案的實施作為基礎的。這些傳統的做法由於缺乏預防性手段,故對食品安全現存及可能出現的危險因素不能做出及時而迅速的控制。我國必須建立一套評價和降低食源性疾病暴發的新方法,同時加強對與食品有關的化學、微生物及新的食品相關技術等危險因素的評價,從而逐步建立我國自己的食品安全評價體系,並在 實踐中加以不斷完善。以新技術的安全評價為例,基因工程和輻照等高新技術在食品生產領域的引進,也對食品安全提出了特殊的挑戰。某些新技術雖然會提高農業生產量,同時也可能使食品更安全,但若讓廣大消費者接受,必須對其應用和安全性進行評估,而且這種評估必須公開、透明,並採用國際上認可的方法。

  我國應採取國際認可的手段,建立食品安全的評價標準,逐步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評價體系。做法主要包括:及時而適宜地對食品安全事件開展危險性評價,以便為國際和國家標準以及國家 法律 法規的制定提供依據;在全國範圍內蒐集食源性疾病和食品中有毒化學物質、致病菌汙染的資料資料;及時、迅速地獲取來自其他國家的危險性評價資料;就食源性疾病、食品中有毒化學物質和致病菌的汙染以及微生物學危險性評價技術及資料加強與其他國家之間的有效交流。

  六、初步建立我國食品安全信用體系

  信用在當今社會的作用越來越大,作為市場 經濟 的產物,它已成為企業的無形資本。食品安全不僅需要政府的監管,也需要政府在信用體系方面加大建設力度,運用市場 規律 ,把食品企業對社會的食品安全責任真正化為自己的自覺意識。

  1. 法律建設是信用體系的外在保障

  一個體系的建立離不開法律作為保障。通過制定食品安全信用法律法規,可以用國家的意志強制賦予食品安全信用體系以相應的法律地位、確認食品安全信用體系內各項制度的普遍法律效力、明示食品安全信用資訊的權威性和指導作用。在我國現行的法律體系中,體現誠信原則、確立信用機制的法律法規無論在總體上的還是在食品行業專門領域都偏少,有待於進一步的完善。據有關報道,我國信用體系的首部大法《徵信管理條例》已經由草案升格為正式文字,一經國務院批准,即可頒佈。①《徵信管理條例》的早日頒佈可以為相關配套措施的起草創造條件,而隨著各項信用法規的陸續出臺,我國的食品安全信用體系的法律地位將有一個牢固的基礎。

  2. 道德約束是信用體系的內在要求

  在食品安全信用體系中,道德約束和法律建設是一對互補關係。道德和法律相比較,在食品安全的覆蓋領域方面要比後者廣泛得多,可以彌補法律規範的不足。道德主要通過社會輿論呼喚人的良知、抨擊醜惡現象,以群體的力量指引和迫使人們規範自己的行為,真正做到自律。政府應在食品行業大力開展道德 教育 、進行社會輿論引導、進一步提高食品行業從業人員的道德標準,把對食品行業的道德評判同樣納入到食品安全徵信範圍中去。

  3. 健全的機制是信用體系的 內容

  信用資訊獲得機制、信用資訊管理機制、信用資訊使用機制、信用資訊釋出機制以及企業的申訴機制等均是信用體系應當囊括的內容,而一個完備的食品安全信用體系可以確保整個系統的有序運轉,更好地發揮其作用。信用資訊獲得機制主要規範資訊徵集渠道和範圍,可以包括主管部門的公告和獎懲記錄、有關媒體報道以及被評價物件自己的 報告等。信用資訊管理機制主要有資訊分類管理、資訊系統維護、資訊儲存期限等。信用資訊使用機制和釋出機制主要規範資訊使用和釋出的範圍、主體以及程式等內容。建立企業申訴機制是為了確保信用的準確和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4. 公平的氛圍是信用體系的基礎

  政府在建立我國食品安全信用體系時,越注重營造公平氛圍,就越能夠為信用體系打下堅實的基礎。在對食品企業的責任追究以及信用權益保障上,政府應當一視同仁;信用資訊的收集、記錄和使用單位應當遵循公正、規範的原則,客觀中立;獎優懲劣,在政策扶持、權利義務分配上不搞平均主義;要避免在信用體系建立過程中,發生食品企業間以大欺小、相互貶損的事件。

  2004年4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8個部委正式啟動食品安全信用體系建設試點工作,率先在遼源市、大慶市、廈門市、常德市、銀川市及肉類行業、糧食行業、兒童食品行業進行食品安全信用體系建設,並將在2006年4月前完成試點工作。目前,這一工作正在進行中。受外界種種影響和其他條件的制約,食品安全信用體系建設的難度不小,因此可以考慮重點在一二個方面有所突破而不必面面俱到,關鍵是要取得實效。《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中也明確提出:力爭用5年左右時間,逐步建立起我國食品安全信用體系的基本框架和執行機制。但我們認為這個時間似乎長了一些,誠信建設只爭朝夕。基本框架和執行機制只是信用體系的一部分。只有把整個食品安全信用體系全面建設起來,才能使之科學、有效地運轉,到時真正發揮其對食品安全的保障作用。

  七、建立食品安全資訊監測、通報、釋出的 網路 體系

  目前,我國的食品安全資訊大多是各職能部門自行公佈與其相關的資訊,但現實中不僅不同部門對同一內容公佈的資訊不一樣,甚至同一部門對同一內容的資訊公佈也出現不一致。因此,儘快建立統一協調的食品安全資訊監測、通報、釋出的網路執行體系是保證我國食品安全工作的有序、順利進行的必要條件。我國幅員遼闊、人口眾多、各地食品安全監管 發展 水平不均衡,運用高 科技 的資訊科技手段實現對全國食品安全狀況的整體監控,有助於協調、解決全國性的食品安全問題,也有利於食品安全研究資料的彙總,對食品的多頭管理也使資訊網路建設成為必要。資訊共享不僅可以使各部門隨時瞭解當前食品領域的安全形勢,也從整體上節約了監管成本。網路的便捷與及時能夠實現國家對食品安全的動態監測,有利於政府部門及時做出決策,把突發的、潛在的食品安全風險降至最小。通過網路執行體系,對食品安全資訊收集、歸納、彙總,經過科學的研究 分析 ,由有關部門統一對外發布,引導公眾在對食品的選擇中趨利避害,同時避免了由於釋出資訊矛盾而造成的政府威信下降和公眾選擇的困難。

  經過近年來一系列的食品安全事件,政府對食品安全資訊的監測、收集、使用、釋出等工作的重視程度已提到應有的高度。在《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中,強調要加快食品安全資訊化建設,加強食品安全資訊管理和綜合利用。為此,應儘快構建部門間資訊溝通平臺,實現互聯互通和食品安全資訊資源共享;要建立暢通的資訊監測和通報網路體系,逐步形成統一、科學的食品安全資訊評估和預警指標體系,及時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勢,對食品安全問題力爭做到早發現、早預防、早整治、早解決。

  八、初步建立食品安全教育宣傳體系

  在食品安全保障體系建設中,教育宣傳體系的作用不能小覷。宣傳教育工作是在全社會營造食品安全氛圍的基礎,應當突出主題、注重實效,以提高人民群眾對食品安全的關注和認識水平。教育宣傳體系應當包括:

  1. 建立食品安全教育機構

  教育機構分為專業培養和業餘培訓兩類。國家可以在大專院校設立和擴大食品安全專業的本科、碩士和博士的教學點,培養食品安全人才。業餘教育機構則專門向社會提供食品安全業務知識的培訓,培訓物件為廣大食品從業人員,培訓內容包括相關食品法律法規、各項規範的生產技能以及食品基礎知識等,培訓後經 考試 合格方能從事與食品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業餘教育機構所需部分經費可由政府補貼。

  2. 通過各種方式開展食品法制宣傳和安全教育

  堅持通過固定的媒體向公眾定時釋出食品安全資訊;扶持食品安全法制建設類電視節目和報刊專欄,加強輿論監督和宣傳;開展全國範圍內的"食品安全宣傳週",利用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宣傳食品安全法律知識、介紹食品安全典型案例、曝光不合格食品及其生產經營廠家;把食品安全常識列入中小學生的教育課時,開展食品衛生安全教育,引導學生不買街頭無證照商販出售的各類食品等等。

  3. 對公眾進行食品科普教育

  我們不僅要注重宣傳食品安全,也要注重宣傳食品安全的科學常識。教育公眾掌握簡單的食品質量識別方法和正確的食品加工烹調方法;介紹食品營養知識; 讓公眾接受"食品安全不是絕對的"概念。例如,轉基因食品的安全性並非如人們想像的那麼可怕,轉基因食品的發展 歷史 較短,未經長期實踐,完全排除其不安全性是不可取的,但同時,我國與國際接軌的立法能夠保證那些經批准生產的轉基因食品,食用起來是安全的。食品安全教育宣傳工作同樣要靠制度化和法制化來加以落實。

  九、構建行業協會等中介機構以及研究機構的食品安全推動體系

  從最近我國所發生的食品安全問題中可以發現,食品行業協會對食品安全的推動作用並不理想。其實,只要食品行業內發生一起食品安全問題,就可能給整個行業帶來巨大的危害。一些小食品企業摻雜、摻假,危害食品安全的行為往往會影響到行業內其他守法企業的聲譽和經濟利益,甚至有可能使整個行業遭到毀滅性打擊,導致該行業在一段時間內一蹶不振。

  我國的各類食品行業協會應當肩負起推動食品安全的重任。行業協會是社會生產專業分工和市場競爭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行業協會維護著行業的整體利益:對內為協會成員服務,組織會員的培訓,以期提升行業的競爭力;對外作為本行業的代言人,成為政府和企業溝通的橋樑,目的是謀取和增進協會成員的合法合理的利益。行業協會在為企業謀求共同利益和為行業謀求更大發展的同時,也會對協會內的成員加以必要的紀律約束,維護行業的整體聲譽。行業協會的這些職能是建立食品行業協會的食品安全推動體系的原因和基礎。食品行業協會對食品安全的推動力應當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加強對成員的食品安全教育、樹立行業榮譽感;組織會員進行業務培訓、正確掌握確保食品衛生質量的先進方法;樹立先進、批評落後,促使成員不斷提高食品安全工作水平;保持與政府部門的 聯絡,提供業內資訊資料、獲得最新政策;應對行業內食品安全突發事件,加強與政府的溝通、消除不良影響、妥善處理善後工作;與其他組織進行有關食品安全的 經驗交流與合作。

  至於研究機構,應發揮其在食品安全方面的專業研究特長,以此推動食品安全工作的不斷深入和完善。研究機構可以進行食品安全的基礎研究,比如研究食品 工業 發展趨勢、探討各類食品安全加工新工藝;進行相關資料彙總和分析,把食品安全工作經驗和存在的不足上升到 理論 高度;承接政府部門或企業委託的食品安全研究課題;為政府重大食品安全工作的決策提供專業的意見和建議;和國內外研究機構聯合開展與食品安全有關的各項交流活動。

  〔 參考 文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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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賈敬敦,陳春明.中國食品安全態勢分析[M]. 北京:中國科學技術出版社,2003.

  食品安全論文篇二  

  ***摘要〕食品安全問題舉國關注,世界各國政府大多將食品安全視為國家公共安全,並紛紛加大監管力度。2004年9月1日,國務院釋出了《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決定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食品安全涉及多部門、多層面、多環節,是一個複雜的系統工程。從當前來看,應儘快建立健全:食品安全 法律 體系;統一協調、權責明晰的監管體系;食品安全應急處理機制;完整統一的食品安全標準和檢驗檢測體系;食品安全風險評估評價體系;食品安全信用體系;食品安全資訊監測、通報、釋出的 網路 體系;中介及研究單位的推動體系等九大體系,促進食品安全水平的全面提高。

  〔關鍵詞〕食品安全;體系建設;監管

  民以食為天。食品是人類賴以生存和 發展 的最基本的物質條件。在我國國民 經濟 中,食品 工業 已成為第一大產業。根據有關資料顯示,1993年至1998年,我國食品工業總產值由3430億元增至6000億元,平均每年遞增12%。2003年我國食品工業總產值更是首破12000億元,遠遠超過汽車工業總產值9400億元的水平。但是全球及我國接連不斷髮生的惡性食品安全事故卻引發了人們對食品安全的高度關注,也促使各國政府重新審視這一已上升到國家公共安全高度的問題,各國紛紛加大了對本國食品安全的監管力度。

  2003年4月16日,我國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正式掛牌,標誌著我國食品安全工作邁入了綜合監管與具體監管相結合的新階段,也表明了我國政府與時俱進、切實抓好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心。然而,此後有關食品安全的負面訊息依然不斷,通過新聞媒體的深入追蹤報道,我們知道了阜陽劣質奶粉、重慶火鍋石蠟底料、太倉劣質肉鬆、山東"摻肥"龍口粉絲……。據媒體報道,《 中國 青年報》社會調查中心新近完成的一項有關食品安全的調查顯示,近期頻發的食品安全事件引起了公眾的廣泛關注,82%的公眾表示,這些事件"肯定會"引發自己對周圍食品安全問題的擔心,13%的人表示"可能會"。我國目前的食品安全監管較發達國家而言,起步較緩、問題較多,造成我國食品安全問題屢禁不絕的重要原因還是在於我國食品安全缺乏完整的保障體系。我們認為,在今後較長的一段時間裡,我國應當把在整體上建立我國食品安全的保障體系作為食品安全工作重點和戰略目標來實現。

  一、基本建立和逐步完善我國食品安全法律體系

  據我們初步統計,1949年至今,我國部級以上機關所頒佈的有關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司法解釋以及各類規範性檔案等多達840篇。其中基本法律法規107篇、專項法律法規683篇、相關法律法規50篇;***前***1966年5月前***7篇、改革開放前***1978年12月前***1篇、改革開放後***1978年12月後***832篇。國務院於1979年8月28日釋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管理條例》***現已失效***,全國人大會於1982年11月19日釋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現已失效***,全國人大會於1995年10月30日釋出了現行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以下簡稱"《食品衛生法》"***,這3個法律規定從法律層面上相繼構成了我國改革開放後食品安全法律體系的核心,對我國的食品安全起到了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隨著經濟社會及 科學 技術的快速發展和人們對食品安全問題認識的不斷深化,我國目前的食品安全法律體系有些方面已經不能適應當今食品安全形勢的發展需要,作為食品安全法律體系的核心,《食品衛生法》對體系內其他法律法規、規範性檔案的指導作用也有所降低。主要原因包括:

  第一,《食品衛生法》等法律法規所調整的範圍過於狹窄。《食品衛生法》第四條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都必須遵守本法。"從此條可以看出,《食品衛生法》的"食品"概念是狹義的,並沒有包括種植、養殖、儲存等環節中的食品以及與食品相關的食品新增劑、飼料及飼料新增劑的生產、經營或者使用。而食品安全問題本身涵蓋了從農田到餐桌的全過程,法律應當反映出食品在這個過程中的整個生物鏈條,僅對食品生產經營階段中發生的食品安全法律關係進行調整使得該法出現了較大的法律監管盲區,從而造成了政府部門對飼料中加入瘦肉精、農藥大量殘留、濫用抗生素、食品儲存汙染等諸多問題的監管滯後和監管不力。

  第二,《食品衛生法》確定的執法主體職責與現實情況有所脫節。根據該法第三條的規定:"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全國食品衛生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食品衛生管理工作。"而1998年機構改革之後,我國食品監管主要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安部、農業部、商務部、衛生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海關總署等多個部委共同按職能分段監管,已形成了食品安全多部門的監管體制。2004年9月1日頒佈的《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再次對有關部委的職責分工加以調整和明確。《食品衛生法》關於執法主體職責的內容應當順應現實的改變做出相應的調整。

  第三,食品安全法律體系的內容比較單薄,對經濟社會和科技發展所導致的食品安全的新情況、新問題大多尚未涉及。和經濟發達國家的食品安全法規相比,我國缺少一系列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制度。例如食品安全應急處理機制、食品安全風險評價制度、食品安全信用制度以及食品安全資訊釋出制度等。同時,我國食品安全法律體系對"食品安全"等最重要最基本的概念尚未有明確的法律定義。

  第四,食品安全法律責任的規定不嚴、銜接不順、內容不全。以食品安全法律體系的核心《食品衛生法》為例,對違反該法規定,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不符合衛生要求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以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吊銷衛生許可證。食品衛生是食品安全最基本的要求,對違反衛生規定的當予重罰。然而根據該法,在一般違法情況下,除了責令改正和警告之外,五千元以下的罰款落在執法機關的自由裁量範圍之內,且不說罰款的上限太低,如此"可以"也為追究違法者的行政責任創造了迂迴的空間,極有可能連區區五千元以下的罰款也不了了之。類似的規定總和起來,執法不力也就難免了。

  再如,《食品衛生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生產經營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的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只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即構成犯罪,依法應予追究刑事責任。兩者相比較可以看出,在同一罪名上,《食品衛生法》要求違法行為具有人身傷害後果才構成犯罪,而《刑法》則強調當違法行為具有危害人身健康的危險性時即構成犯罪。兩者尺度的不統一,往往會造成行政執法部門在對待"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上述違法行為時,僅僅因為危害結果尚未發生,就依據《食品衛生法》做出不移交司法部門追究當事人刑事責任的決定,用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追究。法律銜接的不統一給了違法食品業主以喘息的可能,削減了法律的懲處力度,也為司法機關再度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造成了時間上的拖延。其主要原因是《食品衛生法》修訂在前,《刑法》修訂在後,這段時期內無論是食品安全問題還是國家對食品安全的關注程度均有加重之勢,《刑法》的修訂是順應了當時食品安全的要求。可見《食品衛生法》的滯後性已經顯現。

  第五,現行食品安全法律體系中尚欠缺對食品安全監管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管職責的落實和失職責任的追究機制。

  綜上,在建立我國食品安全法律體系的過程中,應當首先抓緊組織修訂《食品衛生法》。在是否將《食品衛生法》修改為《食品安全法》的問題上,還有不同意見。我們認為,食品衛生僅是食品安全問題中的一部分,無論是從法律的名稱還是從法律本身的內容考慮,食品安全法律體系都應圍繞"食品安全"這一核心加以建設。建議方法有二:一種是把《食品衛生法》更名為《食品安全法》,作一次全面修訂和補充;另一種是重新制訂一部《食品安全基本法》,作為食品安全領域的"母法",其基本內容至少應當包括如下方面:***1***目的:綜合促進和保障食品安全。***2***定義:明確"食品"、"食品安全"等名詞的法律涵義。***3***食品安全監管範圍:國家對食品安全實行從農田到餐桌的全過程監管。***4***監管體制:以法律的形式提出我國食品安全基本監管框架和各方職能。***5***食品安全監管原則:確保人民身體健康,注重科學依據,控制和預防並重,公開、客觀、公正,等等。***6***社會其他各階層的食品安全責任。以食品生產經營 企業 為主,還包括與食品相關的行業、食品行業協會以及消費者等。***7***應急處理。***8***標準檢測,含市場準入。***9***安全風險評價。***10***信用體系。***11***食品安全資訊網路。***12***宣傳 教育 。***13***行業協會、研究機構的推動。***14***法律責任。強調監管主體的違法責任、做好與《刑法》的銜接、對違法食品生產經營者設定嚴厲罰則。

  法律的尊嚴是執行出來的,而不是制定出來的。無論多嚴密、多完善的法律,還必須經由各級政府職能部門的正確施行,才能真正發揮其保障食品安全的強大規範作用。如果行政執法部門不嚴格執法或者出於各種原因錯誤地理解和適用了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那麼就算這些法律法規再完善,也不能產生預期的效果。在現今的食品安全監管中,執法不力的問題不容迴避。從我們瞭解並研究的一些案例看,有不少食品安全事故是由於失職或瀆職等執法不力造成的,再加上地方保護主義,食品安全事故頻發也就不足為怪了。因此,"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成為我國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執法中的一個頑症,究其原因,不外乎是執法人員對法律法規的理解和運用能力不強、礙於情面和各方壓力辦"人情案"以及部分執法人員以權謀私、地方保護等等。要做到依法行政,就必須注重對執法人員的法律培訓和思想道德教育、制訂嚴密的工作紀律和內部審批程式、完善行政執法人員責任追究機制、建立大案要案領導集體決定製度,不斷強化執法和執法監督,使法律法規落到實處。

  二、建立和完善統一協調、權責明晰的食品安全監管體系

  我國現今的食品安全監管體制在延續 歷史 做法的同時,更要向管理體制卓有成效的國家學習,使監管體制相對協調集中,逐漸開創我國 科學 、協調的食品安全監管新模式。長期以來,我國對食品實行多頭管理,一方面執法中各部門職責交叉、都可以執法,另一方面則出現模糊或真空地帶,給不法分子造成可乘之機。這樣就出現了我國食品安全"都管但都管不好"的局面,也為一些部門權力尋租製造了藉口。2003年3月10日,國務院宣佈在原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基礎上組建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其意圖很明顯,在政出多門的情況下,希望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能起到協調作用。但由於管理構架、職責劃分、行政成本以及部門協調等諸多原因,想要在短時間內解決食品安全監管體制的問題,尚不容樂觀。有學者認為,應改變多頭管理,向相對集中統一的方向 發展 。我們認為,由於食品的產業鏈太長,我國的地域範圍大,生產力發展水平極不平衡,不可能也不必要將食品安全的監管統一在一二個部門。當前,應重點解決食品監管職責過於分散的狀況,將對食品安全監管的職能相對集中,權責進一步明晰,並通過建立一種有效率和權威的協調機制提高監管效率,降低行政成本。

  第一,可以考慮在現行的部際食品安全聯席協調會議的管理架構上有所突破,如成立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以統一協調、管理涉及國家食品安全的相關部門,徹底改變目前相關行政部門各自為政、協調不力、重複管理、執法軟弱的局面。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由國務院或副出任主任,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農業部、衛生部、質檢局、工商總局、公安部、商務部、海關總署等相關部委領導或主管領導均成為該委員會成員***關係較為重大的正部級單位的一把手可作為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會祕書長***或常務副主任***及委員會的辦事機構或祕書處可以設在某個部委***局、辦***,承擔該委員會的具體工作。食品安全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有:***1***審議食品安全的有關法規或實施細則;***2***研究確定加強食品安全的重大政策;***3***審議全國食品安全工作的總體發展規劃、計劃;***4***確定需要向國務院彙報的重大議題;***5***督促規劃、計劃和有關重大工作的落實;***6***協調部門、地方間的食品安全工作,組織重大事故的查處;***7***指導各部門、各地區及全社會支援並參與食品安全宣傳,推動食品安全健康發展。此外,各省市自治區和直轄市應當成立與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相對應的機構。

  第二,進一步探索多種管理模式,將對品種的管理和"劃段"管理結合起來,對能夠集中的管理鏈條和跨度不太大的品種可由一、二部門管理起來。對於需要"劃段"的管理,要明確邊界和銜接的方式方法,特別是資訊的溝通和共享,職能上儘可能避免交叉。

  三、建立較為完善的食品安全應急處理體系

  目前,我國在對食品的安全監管中尚未建立起較為完善的食品安全應急處理制度。從現實來看,一旦發生了食品安全事故,往往是監管部門事後倉促應對,相關部門匆匆召開聯席會議,確定彼此的職責、 工作分工和工作步驟。這種事後的應急處理方式已經不能及時控制原因日趨複雜的食品安全事故,也不能滿足公眾對政府高效處理此等事故的期望,更可能發生部門之間的互相推諉以及資訊溝通的遲緩與不力。建立並不斷完善食品安全應急處理機制,不僅有助於上述問題的解決,還可以加強食品安全執法部門的隊伍建設。

  食品安全方面的應急管理過程由三階段***事故發生前、發生中和發生後***組成,在每一個階段,都需要建立相應的應急管理機制。應急管理機制的建立應當圍繞5個主要環節進行:應急資訊收集、應急預防準備、應急演習、損害控制處理以及事後恢復。因此,需要建立應急計劃系統、應急訓練系統、應急感應系統、應急指揮中心***包括決策者與智囊、應急處理小組和應急處理專家***、應急監測系統和應急資源管理系統。事故發生前的管理活動要努力將事故化解在爆發前。事故發生中的管理活動要注意將危害控制在最小範圍內。事故發生後的管理活動重在恢復原狀,汲取教訓。目前,北京、安徽、淮南、瀋陽等地紛紛出臺了或即將出臺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應急預案。不可否認,應急預案在及時控制和減輕消除食品突發事故的危害、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方面能夠發揮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食品安全應急預案不同於食品安全應急處理機制,結合前面分析,它們的主要區別是:"預案"應對事後,"機制"管理事前、事中以及事後,成一系統;"預案"具有可變性,"機制"具有長期性和穩定性;"預案"以事先溝通為保障,"機制"以制度建設為保障;"預案"強調分工和職能,"機制"強調協作和職責;"預案"各地做法不一,"機制"則應全國統一,便於上令下達,下情上報。建議在各地現有的應急預案的基礎上,逐步 總結 國內外相關經驗,在國家層面上形成較為完善的、系統的食品安全應急處理機制,在全國統一執行。

  建立食品安全應急處理機制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因此,國家在建立食品安全應急機制的同時,應抓緊出臺相關的 法律 法規,明確應急機制各部門及其負責人的法律責任,對主觀上故意瞞報、不作為、隱瞞資訊等行為,都必須追究法律責任。

  四、完善統一全面的食品安全標準和檢驗檢測體系

  1.儘快完善食品安全標準體系

  由於訂標 工作缺乏有效的統一協調機制,我國現有的食品安全標準在實施中暴露出不少相互矛盾的問題,比如質量標準、檢驗檢測標準或方法不同、含量限度要求不同等,這不僅讓相關食品加工生產者頗為頭疼,也使得政府部門在對不少食品的監管上陷入了尷尬的境地。比如前一時期,政府有關部門在對全國黃花菜市場進行清理的過程中發現:我國沒有專門針對黃花菜含硫量的鑑定標準,只能參照衛生部關於乾菜類食品的衛生標準執行。按此標準,黃花菜的含硫量不能超過0.035毫克/千克。瀋陽市衛生監督所正是根據這一資料對24.5噸的"毒黃花菜"進行了查處,從而引發了 社會各界對"毒黃花菜"問題的廣泛關注。但是,國家 農業部頒佈的《無公害脫水蔬菜標準》***NY5184-2002***規定二氧化硫殘留量的衛生指標是不得超過100毫克/千克。由於兩個政府部門對黃花菜含硫量數值的規定差之千里,造成黃花菜農們無所適從,黃花菜的生產廠商們叫苦不迭,某些執法部門盲目執法,政府的監管效率也大打折扣。這一問題最終引起了國務院的高度重視,2004年8月9日,衛生部發布2004年第16號公告,擴大了焦亞硫酸鈉和硫磺的使用範圍和使用量,制定了黃花菜中二氧化硫殘留標準不得超過200毫克/千克的新規定,至此黃花菜的含硫量標準終於統一。綜上所述,我國的諸多食品安全標準以及標準的檢驗檢測方法已經到了全面清理、修改和完善的階段。

  目前,我國食品相關標準分為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 企業 標準共四級標準,其中,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均有1000餘項。當前,我國食品標準體系存在的主要問題是,總體水平偏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之間存在著交叉、矛盾或重複,重要標準短缺,標準的前期研究薄弱,部分企業標準低於相應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部分標準的實施狀況較差,甚至強制標準也未得到很好的實施。

  我國的食品安全標準和發達國家及國際組織相比接軌程度不夠,從而導致標準的可信度在國際上不高。1961年召開的第十一屆糧農組織大會和1963年召開的第十六屆世界衛生大會均通過了建立食品法典委員會***CAC***的決議,現今食品法典已成為全球消費者、食品生產和加工者、各國食品管理機構和國際食品貿易唯一的和最重要的基本參照標準。雖然我國1986年就已正式成為CAC成員國,但對食品法典的研究、評估與應用工作開展的並不十分理想。CAC標準都是以 科學 為基礎制定出來的,如能在當前食品安全標準體系建設中選擇適合我國國情的食品標準,通過參照遵循這些標準,將國內食品標準儘快與CAC標準接軌,既可避免重複性工作,又可節省大量財力。

  近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標準化委員會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的要求,開始組織實施食品標準的制訂及修訂,這一重要的基礎工作的開展將對提高我國食品安全水平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將會大大提高我國食品安全水平。

  2.加大對食品檢測檢驗研究和應用的投入

  在實行從農田到餐桌管理的食品安全保障體系中,檢測工作應當緊隨標準的修訂不斷完善。檢測工作作為食品原料、生產加工過程、運輸以及市場銷售等環節中內部自我監控和外部監督檢查的重要手段,直接影響食品的質量和安全。隨著食品中安全衛生指標限量值的逐步降低,對檢測技術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檢驗檢測應向高技術化、速測化、便攜化以及資訊共享邁進。設定系統的食品檢測機構並使之逐步社會化、建立科學的檢測質量保證體系以及加強檢測技術儲備和人員儲備是從總體上提高我國食品檢測能力的重要舉措。"十五"期間,國家對食品安全檢測檢驗的研究投入了一定的資金,但從客觀要求來看,"十五"期間還應進一步加大投入,特別是對於快速檢測技術研究的投入,並儘快將研究成果轉化成具體應用。

  食品安全標準和檢驗檢測體系的統一完整,將為我國大力開展的食品市場準入制度和對食品安全一系列的監管提供有力的技術支援。

  五、建立和完善我國食品安全風險評估評價體系

  食品的安全性評價就是評價食品中五、建立和完善我國食品安全風險評估評價體系

  食品的安全性評價就是評價食品中有關危害成份或者危害物質的毒性以及相應的風險程度,這就需要利用足夠的毒 理學 資料確認這些成份或物質的安全劑量。食品安全性評價在食品安全性研究、監控和 管理方面具有重要的意義。長期以來,我國對食品安全的監管是以對不安全食品的立法、清除市場上的不安全食品和負責部門認可專案的實施作為基礎的。這些傳統的做法由於缺乏預防性手段,故對食品安全現存及可能出現的危險因素不能做出及時而迅速的控制。我國必須建立一套評價和降低食源性疾病暴發的新方法,同時加強對與食品有關的化學、微生物及新的食品相關技術等危險因素的評價,從而逐步建立我國自己的食品安全評價體系,並在 實踐中加以不斷完善。以新技術的安全評價為例,基因工程和輻照等高新技術在食品生產領域的引進,也對食品安全提出了特殊的挑戰。某些新技術雖然會提高 農業生產量,同時也可能使食品更安全,但若讓廣大消費者接受,必須對其 應用和安全性進行評估,而且這種評估必須公開、透明,並採用國際上認可的方法。

  我國應採取國際認可的手段,建立食品安全的評價標準,逐步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評價體系。做法主要包括:及時而適宜地對食品安全事件開展危險性評價,以便為國際和國家標準以及國家 法律 法規的制定提供依據;在全國範圍內蒐集食源性疾病和食品中有毒化學物質、致病菌汙染的資料資料;及時、迅速地獲取來自其他國家的危險性評價資料;就食源性疾病、食品中有毒化學物質和致病菌的汙染以及微生物學危險性評價技術及資料加強與其他國家之間的有效交流。

  有關危害成份或者危害物質的毒性以及相應的風險程度,這就需要利用足夠的毒理學資料確認這些成份或物質的安全劑量。食品安全性評價在食品安全性研究、監控和管理方面具有重要的意義。長期以來,我國對食品安全的監管是以對不安全食品的立法、清除市場上的不安全食品和負責部門認可專案的實施作為基礎的。這些傳統的做法由於缺乏預防性手段,故對食品安全現存及可能出現的危險因素不能做出及時而迅速的控制。我國必須建立一套評價和降低食源性疾病暴發的新方法,同時加強對與食品有關的化學、微生物及新的食品相關技術等危險因素的評價,從而逐步建立我國自己的食品安全評價體系,並在實踐中加以不斷完善。以新技術的安全評價為例,基因工程和輻照等高新技術在食品生產領域的引進,也對食品安全提出了特殊的挑戰。某些新技術雖然會提高農業生產量,同時也可能使食品更安全,但若讓廣大消費者接受,必須對其應用和安全性進行評估,而且這種評估必須公開、透明,並採用國際上認可的方法。

  我國應採取國際認可的手段,建立食品安全的評價標準,逐步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評價體系。做法主要包括:及時而適宜地對食品安全事件開展危險性評價,以便為國際和國家標準以及國家法律法規的制定提供依據;在全國範圍內蒐集食源性疾病和食品中有毒化學物質、致病菌汙染的資料資料;及時、迅速地獲取來自其他國家的危險性評價資料;就食源性疾病、食品中有毒化學物質和致病菌的汙染以及微生物學危險性評價技術及資料加強與其他國家之間的有效交流。

  七、建立食品安全資訊監測、通報、釋出的 網路 體系

  目前,我國的食品安全資訊大多是各職能部門自行公佈與其相關的資訊,但現實中不僅不同部門對同一內容公佈的資訊不一樣,甚至同一部門對同一內容的資訊公佈也出現不一致。因此,儘快建立統一協調的食品安全資訊監測、通報、釋出的網路執行體系是保證我國食品安全 工作的有序、順利進行的必要條件。我國幅員遼闊、人口眾多、各地食品安全監管 發展 水平不均衡,運用高科技的資訊科技手段實現對全國食品安全狀況的整體監控,有助於協調、解決全國性的食品安全問題,也有利於食品安全研究資料的彙總,對食品的多頭 管理也使資訊網路建設成為必要。資訊共享不僅可以使各部門隨時瞭解當前食品領域的安全形勢,也從整體上節約了監管成本。網路的便捷與及時能夠實現國家對食品安全的動態監測,有利於政府部門及時做出決策,把突發的、潛在的食品安全風險降至最小。通過網路執行體系,對食品安全資訊收集、歸納、彙總,經過 科學 的研究分析,由有關部門統一對外發布,引導公眾在對食品的選擇中趨利避害,同時避免了由於釋出資訊矛盾而造成的政府威信下降和公眾選擇的困難。

  經過近年來一系列的食品安全事件,政府對食品安全資訊的監測、收集、使用、釋出等工作的重視程度已提到應有的高度。在《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中,強調要加快食品安全資訊化建設,加強食品安全資訊管理和綜合利用。為此,應儘快構建部門間資訊溝通平臺,實現互聯互通和食品安全資訊資源共享;要建立暢通的資訊監測和通報網路體系,逐步形成統一、科學的食品安全資訊評估和預警指標體系,及時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勢,對食品安全問題力爭做到早發現、早預防、早整治、早解決。

  八、初步建立食品安全 教育 宣傳體系

  在食品安全保障體系建設中,教育宣傳體系的作用不能小覷。宣傳教育工作是在全社會營造食品安全氛圍的基礎,應當突出主題、注重實效,以提高人民群眾對食品安全的關注和認識水平。教育宣傳體系應當包括:

  1.建立食品安全教育機構

  教育機構分為專業培養和業餘培訓兩類。國家可以在大專院校設立和擴大食品安全專業的本科、碩士和博士的教學點,培養食品安全人才。業餘教育機構則專門向社會提供食品安全業務知識的培訓,培訓物件為廣大食品從業人員,培訓內容包括相關食品 法律 法規、各項規範的生產技能以及食品基礎知識等,培訓後經 考試 合格方能從事與食品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業餘教育機構所需部分經費可由政府補貼。

  2.通過各種方式開展食品法制宣傳和安全教育

  堅持通過固定的媒體向公眾定時釋出食品安全資訊;扶持食品安全法制建設類電視節目和報刊專欄,加強輿論監督和宣傳;開展全國範圍內的"食品安全宣傳週",利用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宣傳食品安全法律知識、介紹食品安全典型案例、曝光不合格食品及其生產經營廠家;把食品安全常識列入中小學生的教育課時,開展食品衛生安全教育,引導學生不買街頭無證照商販出售的各類食品等等。

  3.對公眾進行食品科普教育

  我們不僅要注重宣傳食品安全,也要注重宣傳食品安全的科學常識。教育公眾掌握簡單的食品質量識別方法和正確的食品加工烹調方法;介紹食品營養知識;讓公眾接受"食品安全不是絕對的"概念。例如,轉基因食品的安全性並非如人們想像的那麼可怕,轉基因食品的發展 歷史 較短,未經長期實踐,完全排除其不安全性是不可取的,但同時,我國與國際接軌的立法能夠保證那些經批准生產的轉基因食品,食用起來是安全的。食品安全教育宣傳工作同樣要靠制度化和法制化來加以落實。

  九、構建行業協會等中介機構以及研究機構的食品安全推動體系

  從最近我國所發生的食品安全問題中可以發現,食品行業協會對食品安全的推動作用並不理想。其實,只要食品行業內發生一起食品安全問題,就可能給整個行業帶來巨大的危害。一些小食品 企業 摻雜、摻假,危害食品安全的行為往往會影響到行業內其他守法企業的聲譽和 經濟 利益,甚至有可能使整個行業遭到毀滅性打擊,導致該行業在一段時間內一蹶不振。

  我國的各類食品行業協會應當肩負起推動食品安全的重任。行業協會是社會生產專業分工和市場競爭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行業協會維護著行業的整體利益:對內為協會成員服務,組織會員的培訓,以期提升行業的競爭力;對外作為本行業的代言人,成為政府和企業溝通的橋樑,目的是謀取和增進協會成員的合法合理的利益。行業協會在為企業謀求共同利益和為行業謀求更大發展的同時,也會對協會內的成員加以必要的紀律約束,維護行業的整體聲譽。行業協會的這些職能是建立食品行業協會的食品安全推動體系的原因和基礎。食品行業協會對食品安全的推動力應當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加強對成員的食品安全教育、樹立行業榮譽感;組織會員進行業務培訓、正確掌握確保食品衛生質量的先進方法;樹立先進、批評落後,促使成員不斷提高食品安全工作水平;保持與政府部門的聯絡,提供業內資訊資料、獲得最新政策;應對行業內食品安全突發事件,加強與政府的溝通、消除不良影響、妥善處理善後工作;與其他組織進行有關食品安全的經驗交流與合作。

  至於研究機構,應發揮其在食品安全方面的專業研究特長,以此推動食品安全工作的不斷深入和完善。研究機構可以進行食品安全的基礎研究,比如研究食品 工業 發展趨勢、探討各類食品安全加工新工藝;進行相關資料彙總和分析,把食品安全工作經驗和存在的不足上升到理論高度;承接政府部門或企業委託的食品安全研究課題;為政府重大食品安全工作的決策提供專業的意見和建議;和國內外研究機構聯合開展與食品安全有關的各項交流活動。

  〔 參考 文獻 〕

  [1]科技部.我國食品安全態勢調研報告[R].2003.

  [2]〔美〕瑪麗恩·內斯特爾.食品 政治 [M].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4.

  [3]〔美〕瑪麗恩·內斯特爾.食品安全[M]..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4.

  [4]畢金峰.微生物風險評估的原則與應用食品藥品發展與監管,2004,***2***.

  [5]陳君石.國外食品安全現狀對我國的啟示[J]. 中國 衛生法制,20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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