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崗人員創業免稅政策有什麼變化

  現在下崗人員創業有什麼稅收上面的優惠嗎?下崗人員創業的優惠政策是指什麼呢?小編為你帶來了“下崗人員創業政策”的相關知識,歡迎閱讀!

  稅收優惠政策之失業人員創業篇

  一、鼓勵企業安置失業人員

  1.政策內容

  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群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一年以上***自2015年5月1日起,調整為“半年以上”***且持《就業創業證》***原《就業失業登記 證》並註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經省政府批准,我省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5200元。

  2. 適用物件

  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群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其中,服務型企業是指從事現行營業稅“服務業”稅目規定經營活動的企業以及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號***登記成立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3.執行期限

  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4.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繼續實施支援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39號***

  ***2***《江蘇省財政廳 江蘇省國稅局 江蘇省地稅局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轉發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繼續實施支援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蘇財稅〔2014〕28號***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擴大企業吸納就業稅收優惠適用人員範圍的通知》***財稅***2015***77號***,將失業登記一年時限調整為半年。請同步調整政策內容及政策依據。

  ***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關於支援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5***18號***

  二、鼓勵企業安置退役士兵

  1.政策內容

  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群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我省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6000元。

  2.適用物件

  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群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其中,服務型企業是指從事現行營業稅“服務業”稅目規定經營活動的企業以及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號***登記成立的民辦非企業單位。這裡的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608號*** 的規定退出現役並按自主就業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3.執行期限

  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4.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於調整完善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42號***

  ***2***《江蘇省財政廳 江蘇省國稅局 江蘇省地稅局江蘇省民政廳轉發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於調整完善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蘇財稅〔2014〕29號***

  三、鼓勵企業安置軍隊轉業幹部

  1.政策內容

  為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凡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佔企業總人數60%***含60%***以上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徵營業稅。

  2.適用物件

  為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必須持有師以上部隊頒發的轉業證件。

  3.執行期限

  自2003年5月1日起執行。

  4.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26號***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軍隊轉業幹部城鎮退役士兵隨軍家屬有關營業稅優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財稅〔2005〕18號***

  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有什麼稅收優惠政策

  根據《關於繼續實施支援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39號***規定:“一、對持《就業失業登記證》***註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附著《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準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限額標準,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納稅人年度應繳納稅款小於上述扣減限額的,以其實際繳納的稅款為限;大於上述扣減限額的,應以上述扣減限額為限。

  本條所稱持《就業失業登記證》***註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附著《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人員是指:1.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的人員;2.零就業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勞動年齡內的登記失業人員;3.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高校畢業生是指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普通高等學校、成人高等學校畢業的學生;畢業年度是指畢業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

  四、本通知的執行期限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按照備案減免稅管理,納稅人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稅收優惠政策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滿3年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援和促進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84號***所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享受滿3年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 ”

  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關於支援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5〕18號***規定:“為進一步簡化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程式,經國務院批准,現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繼續實施支援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39號***補充通知如下:

  一、將《就業失業登記證》更名為《就業創業證》,已發放的《就業失業登記證》繼續有效,不再統一更換。《就業創業證》的發放、使用、管理等事項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的有關規定執行。各地可印製一批《就業創業證》先向有需求的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髮放。”

  下崗失業人員的再就業能享受什麼優惠政策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三、扣減增值稅規定

  ***二***重點群體創業就業。

  1.對持《就業創業證》***註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畢業年度內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2015年1月27日前取得的《就業失業登記證》***註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附著《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的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準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限額標準,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納稅人年度應繳納稅款小於上述扣減限額的,以其實際繳納的稅款為限;大於上述扣減限額的,應以上述扣減限額為限。

  上述人員是指:

  ***1***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的人員。

  ***2***零就業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勞動年齡內的登記失業人員。

  ***3***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高校畢業生是指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普通高等學校、成人高等學校畢業的學生;畢業年度是指畢業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2.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群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且持《就業創業證》或2015年1月27日前取得的《就業失業登記證》***註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按上述標準計算的稅收扣減額應在企業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稅額中扣減,當年扣減不足的,不得結轉下年使用。

  本條所稱服務型企業是指從事《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中“不動產租賃服務”、“商務輔助服務”***不含貨物運輸代理和代理報關服務***、“生活服務”***不含文化體育服務***範圍內業務活動的企業以及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號***登記成立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3.享受上述優惠政策的人員按以下規定申領《就業創業證》:

  ***1***按照《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8號***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有就業要求,處於無業狀態的城鎮常住人員,在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失業登記,申領《就業創業證》。其中,農村進城務工人員和其他非本地戶籍人員在常住地穩定就業滿6個月的,失業後可以在常住地登記。

  ***2***零就業家庭憑社群出具的證明,城鎮低保家庭憑低保證明,在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申領《就業創業證》。

  ***3***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在校期間憑學生證向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按規定申領《就業創業證》,或委託所在高校就業指導中心向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按規定代為其申領《就業創業證》;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離校後直接向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按規定申領《就業創業證》。

  ***4***上述人員申領相關憑證後,由就業和創業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人員範圍、就業失業狀態、已享受政策情況進行核實,在《就業創業證》上註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畢業年度內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企業吸納稅收政策”字樣,同時符合自主創業和企業吸納稅收政策條件的,可同時加註;主管稅務機關在《就業創業證》上加蓋戳記,註明減免稅所屬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