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板市場的詳細分析

  創業板市場***Growth Enterprise Market,GEM***是指專門協助高成長的新興創新公司,特別是高科技公司籌資並進行資本運作的市場,有的也稱為二板市場、另類股票市場、增長型股票市場等。那接下來給大家說下

  縱觀各國的創業板市場,對其設立模式可從多個角度進行劃分比較。

  從創業板市場的監管主體來看,可分為“自律型”和“他律型”兩種模式。

  “自律型”模式是指由證券行業自律性組織對創業板市場進行監管和稽核,制定創業板市場的各項規則,而不是由證券交易所直接開設。美國NASDAQ市場是這種模式的典型代表。NASDAQ市場隸屬於全美證券交易商協會***NASD***,該協會是在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註冊的券商自律性組織,幾乎包羅所有的美國證券商。NASDAQ市場通過協會的自動報價系統運作。

  “他律型”模式是指由證券交易所直接設立的,由證券交易所規定創業板上市的條件和標準,將創業板市場上市公司的股本大小、經營狀況、贏利能力及股權分散程度等與主機板區分開來。這種型別的創業板市場其上市公司的股本規模、交易活躍程度都弱於主機板。

  所謂“一體式”模式是指利用現有的證券交易場所和規則,在此基礎上再設立一個創業板市場,形成“一所兩板”的模式。這種模式下的創業板市場主要作為主機板市場必要和有益的補充,它與主機板市場採用相同的交易系統和組織管理系統,甚至採用相同的監管標準。而與主機板市場的區別則在於上市標準的高低,以及較高的監管要求和更為嚴格的資訊披露原則。“一體式”創業板市場以香港的“增長板”***GEM***市場、新加坡的SESDAQ市場和倫敦證券交易所的“另類”***AIM***市場為代表。

  所謂“分體式”模式是指獨立於已有的證券交易系統,另外設立一個不同於主機板市場的交易體系。該交易市場擁有自己獨特的組織管理系統、監管系統和報價交易體系。“分體式”創業板市場上市門檻低,且屬於全新設立、獨立運作,受已有證券市場的不良影響較小,能夠採用較新的電訊手段為證券投資服務,因而發展迅速,效果良好。這類市場最成功的例子是美國的NASDAQ市場,此外還有日本的OTCEXCHANGE、歐洲的EASDAQ市場及我國臺灣的OTC市場。

  從上市公司的發展前景來看,可分為“並行式”和“升級式”兩種模式。

  “並行式”創業板市場是指創業板市場作為與主機板平行的市場而設立,它與主機板的區別主要在於上市標準的高低,而不存在主機板與創業板的升級轉換關係。這種模式以新加坡的SESDAQ市場和馬來西亞的創業板市場為代表。

  “升級式”創業板市場是作為主機板的預備役來進行資金融通的。該市場除負有滿足創業企業融資需求的責任外,還負責為主機板市場提供良好的新鮮資源。在創業板上市的中小企業運作一段時間後,通過自身實力的壯大,達到標準後即可升級到主機板市場掛牌交易。這種模式一方面促進了上市企業的發展,另一方面對資本市場的整體穩定和成熟起到良好作用。倫敦證券交易所的AIM市場採用的就是這種模式。

  通過對以上國家和地區創業板市場設立模式的比較研究,我們認為,結合我國的具體情況,中國創業板市場的模式選擇必須重視以下幾方面內容:

  1.創業板市場的市場定位。在我國設立的創業板市場應與主機板市場形成怎樣一種關係,是建立一個獨立型的市場還是附屬型的市場?為了滿足我國經濟改革和產業轉型的客觀需要,進一步完善我國資本市場結構,我們認為我國的創業板市場,應該是在現有的主機板市場之外所建立的一個有著獨立的執行規則、獨立的發展目標、獨立的服務物件、獨立的上市基準和獨立的交易機制的獨立型股票市場,從而有效規避主機板市場的種種不足,使創業板市場真正建立在市場化、國際化的基礎之上。

  2.創業板市場的服務方向定位。我國的創業板市場是應單純服務於高科技企業還是綜合服務於各種型別的中小型企業,這是創業板市場自身定位的核心。我們認為,把創業板市場的服務物件侷限在高科技企業上,雖然有利於加快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但卻不利於不同行業的企業在市場上競爭,不利於形成整個社會的市場融資體系。而且單純地為高新技術企業服務還會使行業風險過度集中,造成市場結構過於單一,不利於發揮資本市場在行業之間和企業之間通過資本轉移而形成的資源配置和優化功能。因此,我國的創業板市場應定位於為各種型別的中小型企業提供融資服務,以大力推動我國新經濟的發展、有效解決中小企業特別是高新企業的資金瓶頸問題。

  3.創業板市場的市場結構。NASDAQ市場和日本的創業板市場採取的都是分體式結構,前者分為“全美市場體系”和“小市場體系”,後者區分“普通企業板塊”與“增長企業板塊”;其他國家或地區的創業板市場則大多是一體式結構,即整個創業板市場有一個統一的上市基準。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來看,現有的金融體系不健全,市場化的融資體系不完整,而要求進入創業板市場的企業眾多,證券交易所相對較少,因此在設立我國的創業板市場時必須要考慮到企業規模和風險程度的差別。我們建議我國的創業板市場採取分體式結構,這種結構不但有利於形成我國資本市場的層次結構和完整體系,而且也有利於不同型別的投資者根據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在投資時進行選擇。

  4.創業板市場的上市機制。目前我國主機板市場採用的發行上市機制為核准制,而國際創業板市場通常採用註冊制。我們認為在創業板市場設立初期,可以繼續實施核准制,但隨著創業板市場逐漸發展成熟,其上市機制應逐步過渡為標準制,以促進資源的合理有效配置,降低上市公司的經營風險和整個股票市場的系統性風險。

  5.創業板市場的監管體系。從法律規範上來講,針對我國證券市場的具體特點,我們認為應不斷加強法制建設,健全相關配套的法規體系,形成一整套支援和保證創業板市場與上市公司成功運作的制度環境和其他配套性的環境,以促進市場運作的規範化和制度化。從風險防範角度來看,由於創業板市場的整體風險較高,我們必須健全相應的風險防範體系,完善風險監控機制,以實行有效的風險防範、控制、轉移和規避。鑑於創業板市場的公司規模小於主機板市場的上市公司,企業發展的不確定性和技術風險、市場風險及經營風險較大,因此嚴格對創業板市場公司的監管和市場監管顯得尤為必要。對於創業板市場不僅需要採用更為嚴格的財務標準,而且需要強化上市公司在公司治理結構等方面的行為準則、運作標準和運作質量的監管,提高創業板市場的透明度,強化上市公司的資訊公開披露制度,以有效防範和化解市場的系統風險,促進市場規範、穩健和高效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