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假半個月工資怎麼算標準

  上了半個月的工作,但因個人有事請假了半個月,本月的工資如何計算呢?下面小編就為大家解開請假半個月工資計算方法,希望能幫到你。

  請假半個月工資計算方法

  1、按現行規定,請事假期間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工資的,病假期間支付的工資不低於最低工資的80%,婚假喪假期間,用人單位要全額支付工資的。

  2、《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

  59、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3、《關於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80]勞總薪字29號、[80]財企字41號〉一、職工本人結婚或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准,酌情給予一至三天的婚喪假。

  請病假工資的計算標準

  首先,在計算病假工資時,職工工資***嚴格意義上應定義為“職工工資性收入”***為職工在正常情況下實得工資的70%。據此,職工日工資***即“日工資性收入”***為“實得工資×70%÷20.92***天***”。

  其次,病假工資的計算,先按休假時間***以6個月***為標準劃分,再按職工連續工齡劃檔。具體計算方式為:職工患病休假在6個月內的病假工資計算方法:連續工齡<2年者:病假日工資按職工日平均工資的60%計發;連續工齡≥2年且<4年者,病假日工資按職工日平均工資的70%計發;連續工齡≥4年且<6年者,病假日工資按職工日平均工資的80%計發;連續工齡≥6年且<8年者,病假日工資按職工日平均工資的90%計發;連續工齡≥8年者,病假日工資按職工日平均工資的100%計發。

  值得注意的是,連續休假期內,若有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應予以剔除。

  職工患病休假在6個月以上的疾病救濟費計算:連續工齡<1年者,病假期間工資按職工月工資收入的40%計發;連續工齡≥1年且<3年者,病假期間工資按職工月工資收入的50%計發;連續工齡≥3年者,病假期間工資按職工月工資收入的60%計發。

  還應注意的是,患病停工6個月以上的職工,如領取疾病救濟費低於本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40%者,應按40%的標準計發,但不能高於該職工月工資。除此之外,還應同時符合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滬勞保發***2000***14號文《關於本市企業職工疾病休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最低標準的通知》的規定,“企業支付職工疾病休假期間的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不得低於當年本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勞動法請病假工資規定

  1、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

  3、請長病假的職工在醫療期滿後,能從事原工作的,可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醫療期滿後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鑑定。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係,辦理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退休退職手續,享受相應的退休退職待遇;被鑑定為五至十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4、勞動法第四十八條中的“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履行了正常勞動義務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單位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最低工資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單位支付的伙食補貼,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和勞動條件下的津貼,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社會保險福利。

  5、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職工病假工資怎麼計算

  對於職工因病或非因公負傷請假休息期間的工資計算,政府部門有關檔案規定得十分仔細,目的是為了保障職工病休期間應得的福利。因此,我國政府於1951年2月26日由政務院公佈、1953年1月2日政務院修正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和與此相配套並同期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一直沿用至今。

  1995年9月29日,《上海市勞動局關於加強企業職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職工疾病休假期間生活的通知》***滬勞保發***95***83號***再度重申了上述檔案的規定及實施細則。檔案規定得很細,有些人事經理覺得執行起來很煩瑣。本文在此予以概述。 首先要明確的概念是,職工工資***嚴格意義上應定義為“職工工資性收入”***為職工在正常情況下實得工資的70%。據此,職工日工資***即“日工資性收入”***為“實得工資×70%÷20。92***天***”。 其次,病假工資的計算,先按休假時間***以6個月***為標準劃分,再按職工連續工齡劃檔。

  具體計算方式為:職工患病休假在六個月內的疾病休假工資計算:連續工齡<2年者:病假日工資按職工日平均工資的60%計發;連續工齡≥2年且<4年者,病假日工資按職工日平均工資的70%計發;連續工齡≥4年且<6年者,病假日工資按職工日平均工資的80%計發;連續工齡≥6年且<8年者,病假日工資按職工日平均工資的90%計發;連續工齡≥8年者,病假日工資按職工日平均工資的100%計發。 值得注意的是,連續休假期內,若有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的,應予以剔除。職工患病休假在六個月以上的疾病救濟費計算:連續工齡<1年者,病假期間工資按職工月工資收入的40%計發;連續工齡≥1年且<3年者,病假期間工資按職工月工資收入的50%計發;連續工齡≥3年者,病假期間工資按職工月工資收入的60%計發。 應注意的是,患病停工6個月以上的職工,如領取疾病救濟費低於本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40%者,應按40%的標準計發,但不能高於該職工月工資。

  除此之外,還應同時符合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滬勞保發***2000***14號文《關於本市企業職工疾病休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最低標準的通知》的規定,自2000年4月1日起“企業支付職工疾病休假期間的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不得低於當年本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80%”***其實,勞動部早在1995年就已有此規定,詳見勞部發***95***309號文第59款***;而按照滬勞保綜發***1999***69號文《關於提高本市企業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實行最低小時工資標準的通知》的規定:“從1999年7月1日起,本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提高為每月423元/人”,由此可知,任何領取疾病救濟金的職工,其工資最低不能低於423×80%=338。40元,而且,“應由職工個人繳交的養老、醫療、失業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不應包括在內”,亦即企業應另行為病休職工交付“四金”。

  此外還須說明的是,無論在醫療期內或是已過了醫療期,只要未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企業就應依據上述原則行事。當然,假如企業有優於上述原則的規定,那就更加體現“以人為本”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