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寶臣

[拼音]:Zhonghua Renmin Gongheguo Quanguo Renmin Daibiao Dahui Changwu Weiyuanhui

[英文]: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

組成和任期

根據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在代表中選出委員長1人、副委員長若干人、祕書長1人、委員若干人組成。組成人員中應當有適當名額的少數民族代表。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共有 155人,其中少數民族成員21人,佔全體組成人員的13.5%。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每屆任期5年,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它行使職權到下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出新的常務委員會為止。委員長、副委員長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其目的是為了促進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專職化,有利於常務委員會議事效率的提高,同時也是為了常務委員會對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更有效地行使監督職能。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有權改變或撤銷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職權

根據1982年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職權主要有:

(1)解釋憲法和法律,監督憲法的實施。

(2)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1954年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行使國家立法權的唯一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只能制定法令。1982年憲法賦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的權力,並規定,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有權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牴觸;有權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牴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

(3)決定國家的重大事項。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預算在執行過程中所必須作的部分調整方案;決定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的批准和廢除;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如遇到國家遭受武裝侵犯或者必須履行國際間共同防止侵略的條約的情況,決定戰爭狀態的宣佈;決定全國總動員或者區域性動員,決定全國或者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戒嚴。

(4)人事任免。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部長、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祕書長的人選;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以外的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員、審判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法院院長;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員、檢察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檢察院檢察長,並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決定駐外全權代表的任免。根據1989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接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辭職,並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確認;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如國務院總理、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缺位,可以分別在國務院副總理、中央軍事委員會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中決定代理人選。

(5)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監督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6)規定軍人和外交人員的銜級制度和其他專門銜級制度;規定和決定授予國家的勳章和榮譽稱號;決定特赦。

(7)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工作方式和議事程式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每2個月舉行1次,一般安排在雙月的下旬舉行;有特殊需要時,可臨時召集會議。每次會期10天左右。由委員長召集並主持,以全體會議聽取報告和說明、分組審議為主要形式,必要時進行大會討論。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到會始得開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的法律案和其他議案,由常務委員會以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常務委員會通過法律案一般在本次會議聽取說明,進行初步審議後,在下一次或再以後的會議上審議通過。其他議案一般均在本次會議上通過。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委員長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10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委員長會議決定是否交由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10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對國務院及其所屬各部、各委員會的質詢案,由委員長會議決定交由受質詢機關答覆。常務委員會的決定以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常務委員會通過的法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公佈。

常務委員會委員長會議

由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副委員長、祕書長組成,處理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主要包括:決定常務委員會每次會議的會期,擬定會議議程草案,提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決定;指導和協調各專門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等等。在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可以對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依法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和質詢案如何處理依法作出決定。

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

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認為必要的時候設立,其組織和工作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定。一切有關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公民都有義務向調查委員會提供必要的材料。

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

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由委員長會議在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中提名,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其任務是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代表資格進行審查。主要審查選舉程式是否合法,確認代表的資格或確定個別代表的當選無效。審查報告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由常務委員會予以公告。

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

常務委員會設立辦公廳,在常務委員會祕書長的領導下工作。主要任務是:辦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有關的工作,以及機關日常的文書、檔案、外事、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及對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聯絡工作。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工作委員會。工作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委員長會議提請常務委員會任免。常務委員會設有法制工作委員會。它的主要任務是:受委員長會議委託,代常務委員會擬訂法律草案;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起草、修改常務委員會審議的其他法律草案;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法律草案時,向會議提供有關的資料,反映各地方和各有關部門對法律草案的意見和問題,並提供國外的有關法律規定;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的意見和各地方、各部門的意見,對法律草案進行研究修改;組織法律的彙編、翻譯、出版等工作。此外,根據1990年4月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七屆第三次會腰a href='http://www.baiven.com/baike/222/323577.html' target='_blank' >櫚木齠ǎN裎被嶠?997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實施時,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

歷屆常委會委員長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歷屆委員長及在職時間為:第一屆委員長劉少奇(1954年9月~1959年4月),第二、三、四屆委員長朱德(1959年4月~1976年7月),第五屆委員長葉劍英(1978年3月~1983年6月),第六屆委員長彭真(1983年6月~1988年4月),第七屆委員長萬里(1988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