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收支一般均衡分析法

[拼音]:susongbiaodi

[英文]:object of litigation

當事人之間因民事權益發生爭議,要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法律關係。當事人之間對某種法律關係雖然有爭議,但未進行訴訟,沒有要求法院作出裁判的,那只是有爭議的法律關係,不是訴訟標的。

原告要求法院作出什麼內容的裁判,決定訴的性質。不同的訴,有各自不同的訴訟標的。在給付之訴中,原告要求法院作出判決,以確認其實體法上的請求權,責令被告履行給付的義務,因此給付之訴的訴訟標的,是原被告之間發生爭議的法律關係及原告有要求被告履行義務的請求權。在確認之訴中,原告要求法院作出判決,以確認某種法律關係存在或不存在,原告要求確認的那個法律關係,就是當事人之間有爭議的法律關係,這種有爭議的特定法律關係,就是確認之訴的訴訟標的。在變更之訴中,原告請求法院作出判決,以變更現存的某種法律關係,原告主張變更或消滅現存的法律關係,被告主張維護現存的法律關係,這一有爭議的特定法律關係,就是變更之訴的訴訟標的。

確定訴訟標的的意義在於有利於確定訴訟管轄,明確受訴法院對具體案件審理的內容和判決的物件,便於處理訴的合併與分離,正確適用訴訟程式。

標的物

與訴訟標的不同。訴訟標的是民事訴訟當事人之間發生爭議,而要求法院裁判的那個法律關係;標的物是當事人爭議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物件。凡民事訴訟都有訴訟標的,但並不是都有標的物。例如,因身份關係發生爭議的訴訟,就只有訴訟標的而沒有標的物。法院審判民事案件,對有爭議的法律關係進行審理,是查明事實,依法對所爭議的法律關係作出判決。而審理中對標的物,則是查明當事人對其有無權利,判決中只是確認標的物的歸屬,而不是確定標的物是否存在。

參考文章

訴訟標的識別價值取向法律常識訴訟標的的意義法律常識產生訴訟標的共同的原因法律常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