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音樂

[拼音]:falü xingwei

[英文]:juristic act

指能發生法律上效力的人們的意志行為,即根據當事人的個人意願形成的一種有意識的活動,它是在社會生活中引起法律關係產生、變更和消滅的最經常的事實。法律行為包括直接意義上的作為,也包括不作為(即對於一定行為的抑制)。通常又把前者稱為積極的法律行為,後者稱為消極的法律行為。法律行為的成立必須具有下列條件:

(1)必須是出於人們自覺的作為和不作為。無意識能力的幼年人、瘋癲、白痴,以及一般人在暴力脅迫下的作為和不作為,都不能被視為法律行為。

(2)必須是基於當事人的意思而具有外部表現的舉動,單純心理上的活動不產生法律上的後果,如雖有犯罪意思而無犯罪行為的,不能視為犯罪,也不能視為法律行為。

(3)必須為法律規範所確認、而發生法律上效力的行為。不由法律調整、不發生法律效力的,如通常的社交、戀愛等不是法律行為。

法律行為的分類

可分兩類:

合法行為

即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行為。由此而引起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和消滅的情況非常廣泛。例如,職工的錄用、買賣合同的締結等等。

違法行為

即違反現行法律的行為,既包括作出了法律所禁止的行為,也包括不作法律所要求的行為。違法行為,根據其違法的性質和對社會危害的程度,可以分為嚴重違法行為和一般違法行為兩類:嚴重違法行為,通常指觸犯刑法的行為,這種行為構成犯罪,屬於依照法律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違法行為。一般違法行為,是指犯罪以外的違法行為,例如,違反民事法律應受到民事制裁的,屬於民事違法行為;違反經濟法規應依法追究其經濟法上的責任的,屬於經濟法的違法行為;違反行政法規應受行政處罰的,屬於行政法的違法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

自然人或法人基於意思表示而設定、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行為。也稱民事行為。大多數民事法律關係是通過法律行為實現的。它是一種最重要、最常見的法律事實。

特徵

民事法律行為的特徵主要有:

(1)是以意思表示為基本特徵的法律事實。意思表示指當事人為了設定、變更、終止一定民事法律關係的內在意志的外部表現。它既要求當事人有以取得某種民事後果為目的的內在意志,也要求通過適當的形式將這種內在意志表現出來,使別人瞭解。有這兩種因素,法律行為才能取得法律上的意義。

(2)是以設定、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為基本特徵的法律事實。有些行為雖然有預期目的,但沒有產生民事後果,就不是法律行為。有些行為雖然產生民事後果,但不是行為人預期的目的,如拾得遺失物,也不是法律行為。

要件

民事法律行為的要件為:

(1)行為內容合法。必須遵守法律的規定。

(2)行為人應有行為能力。自然人為法律行為時,應該能夠理解其行為的法律後果和利害關係,從而必須具備完全的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見自然人)為法律行為,一般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辦理。法人進行法律行為,應當符合法人特殊行為能力的原則,即限於法律或章程所規定的業務範圍。

(3)行為人意思表示真實。

形式

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大體有如下4種:

(1)口頭形式,即用口頭方式進行意思表示。

(2)書面形式,即用寫成書面檔案的形式進行意思表示。又分為一般書面形式和經過主管機關公證、鑑證或核准、登記的書面形式。

(3)推定行為,即當事人通過實施某種行為表達自己的意志。如出租人在租賃合同期滿後仍然按期接受承租人的租金,可推定雙方當事人已達成延長租賃契約的協定。

(4)默示,即當事人沒有實施任何行為,以沉默表達自己的意志。沉默只有在法律有明文規定的情況下,才能看作是意思表示的一種方式,不能作擴大解釋。法律行為採取哪種形式,一般可由當事人協商決定。但法律也常以直接規定某種法律行為必須採取某種形式,稱為法律行為的法定方式。

分類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從不同角度進行分類。一般分為:

(1)單方法律行為和雙方法律行為。前者指依一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為,如遺囑。後者指依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為,如合同。

(2)有償法律行為和無償法律行為。前者指當事人一方為了對方利益實施某項義務時,要求對方承擔對等義務而成立的法律行為,如買賣。後者指當事人一方為了對方利益實施某項義務時,並不要求對方承擔對等義務而成立的法律行為,如贈送。

(3)諾成法律行為和實踐法律行為。前者指自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時起,法律行為即認為成立,如買賣合同。後者指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還要交付實物或實施勞務,法律行為才認為成立,如貨物運輸。

(4)要因法律行為和不要因法律行為。前者指以財產給付為標的的法律行為中,以給付的原因為要素的法律行為,如租賃合同、借用合同。後者指單以財產給付為標的,不以給付原因為要素的法律行為,如票據上的行為。

(5)要式法律行為和不要式法律行為。前者指須依一定方式始能成立的法律行為,如中國的經濟合同應以書面形式訂立。後者指無須依一定方式即能成立的法律行為,如公民間的借貸。

(6)主法律行為和從法律行為,前者指法律行為的成立無須憑藉其他法律關係的存在,如收養。後者指附屬於主法律行為的行為。這種法律行為的成立,必須以其他法律關係的存在為前提,如建立在收養關係上的撫養。

參考文章

什麼是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民法非基於法律行為物權變動的型別法律常識非基於法律行為物權變動的特點法律常識非基於法律行為物權變動與基於法律行為物權變動法律常識表見法律行為的性質法律常識什麼是表見法律行為法律常識民事法律行為具備幾個有效要件?民法什麼是非基於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法律常識什麼是單方法律行為法律常識民事法律行為有何特點?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