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網路下幫助行為正犯化研究論文

資訊網路下幫助行為正犯化研究論文

  摘要:近幾年我國刑法對資訊網路犯罪活動中幫助行為正犯化進行了立法,從而引發了廣泛的爭議。本文擬對資訊網路犯罪活動中幫助行為正犯化的正當性進行研究,希望為以後立法與司法活動能給予幫助。

  關鍵詞:正犯化;幫助行為;資訊網路犯罪活動

  中圖分類號:D924.1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095-9052(2016)0006-000123-01

  一、幫助行為正犯化的概述

  1.幫助犯與正犯簡述

  我國按照分工和作用的不同,將共犯分為主犯、從犯、脅從犯和教唆犯。其中從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幫助犯是指未直接實施犯罪行為,在犯罪中無論哪個階段給實行犯、教唆犯以各種幫助的犯罪人。關於正犯,我國採取限制正犯概念,正犯是指實施了構成要件該當行為之人,而那些僅透過非構成要件該當的行為對結果產生起一定原因作用之人,不能構成正犯。

  2.幫助行為正犯化簡述

  關於共犯的性質,主要有共犯獨立說和共犯從屬性說。前者認為,共犯的可罰性在於共犯的行為本身,共犯成立犯罪不一定要求正犯者著手實行犯罪。後者認為,共犯成立犯罪至少要求正犯者著手實行了犯罪。目前,我國的主流觀點是共犯從屬性說。根據共犯從屬性說,被幫助者實行行為必須首先符合某一具體犯罪的構成要件,才能追究實行幫助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幫助行為正犯化與上述學說不同是指幫助行為具有獨立性,不依賴於正犯的實行行為亦或者正犯成立犯罪,可以突破共犯從屬性說的限制,透過立法將某些特殊的幫助行為獨立成罪。

  二、資訊網路活動犯罪幫助行為正犯化的必要性

  1.共犯從屬性說與共犯獨立性說存在的弊端

  資訊網路犯罪的跨時空性、隱蔽性,使得在發生此類犯罪時,往往不能將正犯抓獲,進而不能追究正犯的刑事責任,根據共犯從屬性說,最終也無法追究是使幫助行為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使得犯罪分子逃脫法網。這種現象的出現不利於打擊網路犯罪,不利於刑法預防功能的發揮。有人認為,可以採取共犯獨立性說來解決此類問題,只要實施了幫助行為,無論實行行為是否發行生,都不影響共犯成立犯罪。筆者認為該學說過於寬泛籠統,不能夠全面地把握共犯的性質,忽視了刑法中主客觀相統一的歸罪原則以及犯罪行為的本質,一味地強調共犯行為本身的可罰性,遺漏了罪過方面的內容,從而有客觀歸罪的嫌疑。另一方面該學說沒有正確把握犯罪行為或者危害行為的本質,危害行為的本質是造成侵害法益的結果或者使法益陷於被侵害的危險。對刑法第285條第3款的理解是,只有那些對法益造成緊迫危險的行為才將其獨立成罪,其不違背共犯從屬性說,因為在幫助行為有造成侵害法益的危險時,該行為已經符合了構成犯罪中違法性構成要件。

  2.幫助行為共同犯罪故意存在不確定性

  根據我國刑法總則關於共同犯罪的規定,共同犯罪的構成要件包含以下幾個方面:首先,行為人必須是兩人以上;其次,二人以上共同其實施犯罪行為;再次,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犯罪故意。只有同時具備上述三個條件才能構成共同犯罪。在認定資訊網路犯罪活動中成立共犯時,往往由於資訊網路共犯的跨地域性、複雜性,導致犯罪分子之間共同犯罪故意難以確定,無法查明他們之間是否有共同的意思聯絡,最終很難對實施幫助行為的犯罪分子進行法律評價,使得某些具有可罰性的幫助犯逃脫法律的制裁。這就造成了違法層面的共犯理論、部分犯罪共同說等刑法理論與司法實踐相脫節,在具體的案件審理過程中使司法工作人員限於進退兩難的境地,不利於整個刑法體系的統一。

  3.符合罪責刑相統一原則

  罪責刑相統一是指刑罰應與犯罪分子的.罪質、刑事責任以及人身危險性等相符合。對於資訊網路犯罪活動中幫助行為正犯化的立法規定,有些學者認為,其擴大了處罰範圍,對本該不應處罰的行為進行了提前預防,不符合罪責刑相統一的原則。筆者認同此觀點,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將幫助行為直接規定為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其法定刑與和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規定正犯的法定刑相一致,並不違反罪責刑相適應。利用資訊網路實施詐騙等違法活動與給這些犯罪行為提供網際網路接入的幫助行為都將會使具體的法益面臨侵害的危險,這就說明其罪質本質上的一致性。正因為有本條的規定,才突破了共犯從屬性說的限制,在一些難以查明正犯的案件中,將實施幫助行為的犯罪分子予以制裁。因此,幫助行為正犯化在資訊網路犯罪活動中沒有擴大刑法的處罰範圍,只是使之前本應處罰的範圍正式以立法的形式肯定下來,對之前的法律進行了補充,使得一些犯罪分子難以逃脫法律的追究,得到應有的處罰,符合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

  三、結語

  資訊網路活動犯罪作為高科技犯罪,其涉及面廣,與許多犯罪想聯絡。我國立法法對資訊網路犯罪活動中幫助行為予以正犯化,這將有利於打擊資訊網路犯罪活動,更好規範網路世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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