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析保全證據公證與侵權法律問題

  論文摘要 伴隨著我國社會的不斷髮展,我國法律制度也在隨之不斷的完善,更重要的是我國公民的法律意識逐漸的增強,對自身權益的保護也越來越重視。因此,對證據的重視度就導致了我國公證機關要重視對證據的保全,保全證據公證是當事人維護自己權益、取得證據的有效方式。正因如此,我們要重視對保全證據公證以及在進行取證和保全過程中的侵權問題關注與研究,以此來保證證據的有效性,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論文關鍵詞 保全證據公證 侵權 法律問題

  保全證據是一種市場主體進行訴訟來解決糾紛保護權益經常採用的重要方式。因此,證據保全要求具有合法性。而公證機關應當事人的相關申請,對那些與當事人利害關係有關的、不進行保全可能會滅失或以後難以取得的證據進行科學合理的保全過程中,就一定會涉及到證據保全的相對方,那麼可能會產生相應的侵權問題。

  一、保全證據公證簡述

  我們要想有效的預防在保全證據公證中出現侵權法律問題,我們就要對保全證據公證有一個深入的瞭解。
  (一)保全證據公證的含義
  保全證據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法對與申請人有利害關係的、以後可能滅失或者難以取得的證據、行為過程通過複製、拍照、錄影、筆錄等方式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監督,以確保其真實性和證明力的活動”。近些年來,隨著我國新服務、新經濟、新技術等的不斷髮展和出現,多種糾紛也在不斷地怎多,法人、公民以及各種組織的法律意識在增強,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制度也在改革,而保全證據公證在逐漸成為發展最具潛力、最快同時其功能與價值正在不斷的凸顯的一項重要公證業務。
  (二)保全證據公證的發展
  保全證據公證的發展主要還是以公證職能的發展為基礎的,證據保全公證正在從形式、技術等各個方面實現自身的發展。
  1.形式發展表現為範圍擴大化。保全證據公證的範圍劃分是有很多個標準的,但是從物件上來看,其發展的範圍正在擴大化,故而,從形式上來看保全證據公證的發展體也體現為其保全物件上的廣泛性,而其物件的發展又可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是現場情況的保全,所涉及到的民事糾紛比較多,比如說,對居民家庭漏水浸泡所造成的損失現場情況進行證據保全。第二階段是多領域多分支的業務體系。這一階段中,保全的業務種類就在逐漸的增多,比如,有證人證言、物證、書證、視聽資料等。第三階段是對業務分支的細化,其業務範圍已經發展到了立法空白的領域中。這一階段的重要標誌就是電子資料證據保全公證業務的開展,隨著科技水平的不斷提高,在經濟發展中,電子商務的作用就越來越突出,正在逐漸的藉助網路進行虛擬交易,比如,電子合同、域名、網路文學作品等新鮮事物都是以電子資料為存在和發展基礎的,而伴隨著這一發展,網上的侵權行為也在不斷地出現,這就要求我們要及時的對電子資料進行證據保全,以此來保證電子資料的證明力,但是,在我國,這方面立法還是相對比較薄弱的。
  2.技術發展表現為手段更新。首先是公證書形式在不斷地更新,公證書中的內涵以及容量都有了很大的豐富和擴充。其次是辦證技術在不斷的更新,辦證技術的更新對於公證效力的提高有著重要的意義,之前公證員在進行保全證據公證時,大多都是採用手抄和手錄的方式進行的證據提取,因此,工作效率較低,而且還總出現疏漏。而辦證技術的更新就改變了這些問題的存在,實現了公證書的嚴謹、美觀。
  (三)保全證據公證的作用
  從其性質上來說,監督、證明和保險是最主要的三個作用。監督,相對於保全證據公證來說,是證明作用的一種延伸,而這種監督作用是通過兩個方面表現出來的,一方面是基於公證自身職能產生的普遍意義監督。另一面是一種特殊意義的監督,這種特殊監督是基於公證機構性質產生的。證明,保全證據公證的目的就是為了保護好日後可能會滅失或者是難以提取到的證據,保全證據公證這種證明效力以及證明權是具有法定優先性的,它作用的發揮是以法律規定和實踐需求這兩個方面為基礎的。其中,法律規定是其比較重要的存在基礎,我國的《民事訴訟法》和《公證暫行條例》等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在我國,只有公證機構和人民法院才具有保全證據的權利,除此之外,任何的組織、個人都沒有這樣的權利。而從實踐需要上來看,保全證據公證的辦理程式是非常嚴格的,在辦證中,公證員需要對當事人以及相關人員的詳細資訊進行仔細詢問和了解的,同時還要根據證據種類和性質的不同進行有針對性的保全,這樣竟能夠保證證據的證明力。保險,保險作用是保全證據公證中前兩種作用的一種綜合體現。其一,它為訴訟程式提供了安定環境。其二,為法人、公民合法權益的實現提供了保障。其三,為訴訟模式之間的順利轉換提供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