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法學方面的畢業論文

  當今中國,已經基本建立起了由普通高等法學教育和成人法學教育組成的多渠道、多形式、多層次的法學教育體系。下文是小編為大家蒐集整理的關於的內容,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篇1

  淺析媒體報道與民事審判

  摘要:隨著社會的不斷進步和發展,大眾媒體已經涉及到了社會領域的方方面面。在法治的建設中,媒體報道也起到了應有的作用。近幾年,對於那些極具爭議的民事案件,媒體也進行了廣泛的關注。儘管媒體與民事審判都在追求公平正義等價值理念的實現,但是,在實踐中媒體報道與民事審判存在著很大的衝突。本文通過闡述媒體報道在民事審判中的作用結合民事審判的特點,提出了衝突存在的原因。筆者認為一方面媒體報道嚴重影響民事審判的獨立原則,另一方面媒體報道與民事審判的司法公正原則存在很大的衝突。基於這些衝突的原因,筆者也提出了相應的解決機制。

  關鍵詞:媒體報道;民事審判

  一、媒體報道的含義

  媒體一詞來源於拉丁語“Medium”,音譯為媒介,意思是兩者之間。媒體是指傳播資訊的媒介,主要的媒體包括電視、廣播、報紙。隨著社會的不斷髮展,現在的主流媒體則是網際網路。許多的民事案件社會公眾也都是通過網際網路第一時間瞭解最終的結果。

  二、媒體報道在民事審判中的積極作用

  1.媒體報道對於民事審判起到了監督作用

  媒體在不斷地發展和完善,在社會的各個方面生根發芽。尤其是在司法領域,特別是民事審判領域,對於具有爭議的案件,媒體對於審判過程和結果關注並且進行了報道,對於民事審判起到了一定的監督作用。

  2.媒體報道具有法律教育功能

  《民事訴訟法》第二條中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任務……教育公民自覺的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順利進行。”因此,民事審判具有教育公民遵紀守法的普法宣傳作用。但是由於社會公眾的參與程度較低,民事審判的實際教育作用並不明顯。媒體報道作為中介,將審判活動呈現在社會公眾面前,從而發揮了民事審判的法律教育作用。

  三、媒體報道與民事審判的衝突

  1.媒體報道與司法公正原則的衝突

  民事審判過程要求的是實體公正與程式公正的平衡。也就是說在民事審判的過程中要查清事實,結合事實,正確的適用法律,以保證公正司法。即在追求實體公正的同時保證程式的公正。因為如果程式存在瑕疵,那麼實體結果也必然存在瑕疵。相比較而言,媒體報道中記者由於專業的限制,其感性因素大於理性因素,他們的報道通常會自然的偏向所謂的“弱者”。媒體報道本身應當是客觀的,公平的,但是由於同行業的競爭,為了吸引大眾眼球,許多的報道會先入為主地站在“弱者”的角度。其實也正是因為媒體的樸素正義觀與審判當中的正義觀的衝突,使得媒體報道與民事審判存在衝突。另外,站在法律的角度看待這些因素,其都與案件的最終結果無關,因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特別是在民事審判中,當事人雙方的地位是平等的,《民事訴訟法》第八條規定:“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對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因此並不會因為身份的特殊而有所差別。

  2.媒體報道與司法獨立原則的衝突

  《民事訴訟法》第六條規定:“民事案件的審判權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對民事案件獨立進行審判,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民事審判應當遵循獨立原則。但是,最近幾年,媒體干預民事審判的現象時有發生,甚至一度出現了“媒體審判”。“媒體審判”是指過當的媒體報道對司法審判的公正外觀造成了負面影響即可能影響審判過程公正性的一種媒體行為。與媒體對司法執行的監督作用相反,媒體審判現象是媒體報道對司法執行的一種負向影響。媒體通常邀請一些所謂的“法律專家”對案件進行評價。通常,這些“專家”的觀點都與最終的結果不一致,並且對於案件的結果提前的進行預測,嚴重地影響法院獨立審判。在彭宇案中,當時的一審判決是彭宇敗訴,法院判決彭宇賠償老人共計四萬餘元。但是隨著媒體不斷的對案件的某一部分進行報道,製造輿論壓力,最終案件的結果是雙發和解,一方撤訴。法律規定審判權屬於法院並且由法院獨立行使,筆者認為媒體這種預測報道的行為嚴重破壞了法律的規定,是對獨立原則的踐踏。在實踐中,隨著一系列的媒體不當報道,法院以及法官的壓力增大,就導致最終的結果受到了多方因素的干擾。現在社會上總會有這樣一種現象,在民事審判中,一方輸了官司,當事人自以為“審判不公”,就會找到媒體,而媒體則為了商業利益,對案件進行片面的報道,製造輿論壓力,影響案件的最終走勢。

  四、媒體報道與民事審判衝突的解決機制

  1.結合本國特點,頒佈相應的《媒體法》

  面對這樣的衝突,許多學者分析可以借鑑西方法治國家尤其是美國、英國的經驗來得出結論,並且試圖列舉相應的措施來化解這一矛盾。但是,我們國家的情況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這樣的借鑑是有一個不可動搖的前提即媒體能夠實現新聞自由,而司法獨立價值在制度和理念中都能得到相當的保證,但是從現實的角度來看,要實現這一前提還是比較困難的,所以如果盲目的借鑑經驗可能並不能解決問題。在美國和英國這些國家,他們的媒體擁有相當大的自由。在美國和英國,他們都擁有《媒體法》來對媒體的一些行為進行約束。進而有的學者就提出我國也應當仿照西方頒佈《媒體法》。從而從根本上來解決衝突。但是我們國家情況特殊,盲目的仿照西方的《媒體法》並不能解決問題,甚至會產生不好的影響。因此,筆者認為應當立足於我國的基本國情,結合我國的具體情況頒佈適合我們國傢俱體國情的《媒體法》,《媒體法》的內容要和西方國家的有所區別,不能盲目的照搬照抄。《媒體法》的頒佈能夠對媒體的行為進行有效的規制,可以有效的協調媒體報道與民事審判。制定相應的法律,對於媒體的肆意報道行為確立相應的問責機制,嚴格的規範媒體的報道行為。

  2.加強基層法院法官的法律素質的培養

  筆者認為應當提高基層法院法官的法律素質。由於基層法院的物質待遇以及工作環境等原因,許多高學歷的法學畢業生不願意選擇基層法院,導致基層法院人員魚龍混雜,在處理案件的時候缺乏一定的專業性,進而造成了一些爭議案件。目前,隨著法治改革,國家也出臺了一些舉措,如今,對於高階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必須從基層法院選拔任用人員。筆者認為這種舉措有利於使得基層法院人員更加職業化,對提高基層人員的素質具有很大的作用。

  篇2

  淺談醫療領域商業賄賂行為

  摘要:當今世界,商業賄賂普遍存在併成為社會經濟生活中的一種頑症。世界許多國家都將商業賄賂作為一種典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予以禁止。醫療領域的商業賄賂是賄賂的一種型別,是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而逐步產生和發展起來的經濟現象。本文擬就醫療領域中的商業賄賂行為的表現形態、危害性等問題作簡要評述。

  關鍵詞:醫療領域;商業賄賂;危害

  商業賄賂是指經營者以排斥競爭對手為目的,為爭取交易機會,暗中給予交易對方有關人員和能夠影響交易的其他相關人員以財物或其他好處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是伴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而逐步產生和發展起來的經濟現象。在當今的世界各國,商業賄賂行為普遍存在,這種行為在我國的一些行業、領域滋生蔓延並有愈演愈烈之勢,已經演變成為我國市場經濟體制上的一顆毒瘤。在我國醫療系統中,商業賄賂的滋生蔓延不僅產生了大量的腐敗行為,而且已嚴重影響了人民的生活水平的提高,對其治理勢在必行。

  1商業賄賂行為表現形態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商品經濟和市場經濟的發展,紅包現象在我國社會廣為流行,醫療衛生領域也不例外。醫療衛生領域的紅包大致有兩種。一種是醫藥產品銷售活動中的回扣。這發生在醫藥產品購銷活動中,是醫藥生產企業為了促進產品銷售而給予促銷方和購買方的好處費。另一種發生在醫療服務活動中,是患者為了住進醫院,做好手術,治好疾病或疾病治好後向醫療人員表示感謝之情而給予醫務人員的好處費。

  從實踐來看,藥品的購銷環節是醫藥行業商業賄賂發生的主要環節。該環節決定藥品是否能進入市場以及進入市場的份額,決定商品交易這一價值與使用價值交換過程是否能夠順利實現,所以該環節是商業賄賂發生的起始階段也是重要環節。在藥品流入市場的過程中,藥品生產商、經銷商為了獲得更大的經濟利益,往往竭盡手段與途徑在藥品的購銷環節給予醫院巨大的非法回扣,以排斥其他藥品生產銷售競爭者從而使自己的藥品成功進駐醫院。從醫院採購藥品方面來看,醫院相關工作者收取藥品生產商和銷售商給予的回扣等賄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最終使醫院採購該行賄者擁有的藥品,為藥品生產商銷售商謀取不正當利益。藥品在採購與銷售過程中暗箱操作,賄賂成風,早已不是祕密。

  在醫藥行業中,藥品從生產、流通、銷售到消費是一系列緊密聯絡的環節。這一過程與藥品發生緊密聯絡的除了藥品的生產廠家外,還包括藥品的批發商、經銷商、零售商和最終的消費者主要是患者。流通環節環環相扣,與藥品價格緊密聯絡。藥品流通就是藥品從生產廠家經藥品批發商、經銷商、零售商最後銷售給患者或消費者的過程。患者是藥品的最後終結者,藥品的價格與功效甚至副作用都要由患者來承擔。

  在醫生面對患者診治開藥時,醫生手中的處方權對於藥品的銷售廠商的利益有很大影響,患者消費藥品越多廠商獲利就越多。醫生在醫院採購藥品後的銷售方面具有極大作用,是患者拿到藥品的主要途徑。藥品銷售商和代理商希望通過醫生的處方權將藥品更多的賣給患者,收買具有處方權的醫生就達到了其目的。實踐中藥品代理商銷售商往往通過暗中給付醫生一定的回扣來推銷其藥品,根據醫生開出其藥品的數量和約定的比例來計算醫生所能得到的金錢數額。這種行賄受賄行為在醫院中隨處可見,這不僅是道德的薄弱,更是對法律的蔑視。這種行為嚴重傷害了醫療秩序,醫生喪失醫德,對患者極其不公。患者處於弱勢地位,難以瞭解醫療資訊,醫生收受回扣開藥的行為輕的來說會延誤患者疾病的治癒,嚴重的甚至威脅患者的生命。

  醫生在進行臨床診療活動中,向患者及其家屬收取或索要紅包的行為已司空見慣。這一現象的產生仍然是由於醫生在治療活動中所具有的主動權,在患者看來掌握“生殺大權”。尤其是在病情嚴重需要持續治療或者進行手術的患者人群擔心醫生不負責任,不給紅包就不對病人負責。現實中確實存在很多醫生職業道德敗壞,主動索要紅包或者不給紅包就不徹底治療或者出現治療“疏忽”的情形。醫生收取紅包的行為給患者及其家庭造成更大負擔,影響社會風氣。

  2我國醫療領域商業賄賂的危害

  第一,對於患者而言,既加重了患者的負擔又損害了患者的健康。

  回扣風氣的盛行,不僅人為地抬高了藥品的價格,還使質次價高甚至假冒偽劣的藥品和醫療器械進入醫療機構,損害了患者的健康。有一些醫務人員為了多得回扣,會要求患者去做一些完全沒有必要的檢查,這些檢查費用動輒幾百上千元;在開藥過程中有些醫生為了拿回扣也多開藥,開貴藥,從而使病患人員雪上加霜。

  第二,對於醫生而言,破壞白衣天使的形象,損壞了醫患關係。

  在醫患關係中,醫生的義務是運用自己的專業知識和技能對患者的健康進行診斷,並依據這種專業判斷採取適當的診療措施。以患者的利益為目的,這是醫生職業倫理道德所在,正是基於這一崇高的職業倫理精神,醫護人員才被譽為“白衣天使”。

  然而在現實生活中,並非每個醫生都是“天使”。大多數醫生和我們正常人一樣,他們除了要照看患者的利益外,還要考慮其他方面的利益,包括他們自身的利益。商業賄賂的存在會使某些醫生選擇那些並不最適合病人情況,但可讓醫生獲取更多經濟好處的藥品或治療方法。它誘使醫生在為病人的利益做出醫學判斷和醫療決定時偏離實際,損害病人的利益,嚴重時甚至故意犧牲病人利益來滿足自身的獲利。

  第三,對於醫藥企業而言,商業賄賂導致了企業間的無序競爭,不利於企業的長遠發展。

  醫療領域商業賄賂現象無疑是為不法生產經營者製造和銷售假冒偽劣藥品大開方便之門,擠佔合法經營者的生存空間、干擾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使誠實有信的企業反而淪為受害者。另外,如果企業不將經營的重點放在改進科學技術、改善管理方法,而是成天思考如何通過送紅包給好處來換取競爭優勢,這樣一個靠賄賂獲得市場的企業是難以打造出真正競爭力,獲得長遠發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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