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地質礦產開發管理的深入分析研究論文

  礦產資源作為經濟社會的物質基礎,在經濟社會發展中扮演著重要角色。我國是一個資源大國,在廣袤的國土上有著豐富的地質礦產資源,但是平均到個人,我國的地質礦產資源的擁有量卻很少,遠不及世界平均水平。新中國成立後,全國礦產開發速度和水平不斷提高,地質礦產的開發利用成為新中國建設社會主義社會,並不斷推動社會發展的不竭動力。以下是小編為大家精心準備的:對地質礦產開發管理的深入分析研究相關論文。內容僅供參考,歡迎閱讀!

  對地質礦產開發管理的深入分析研究全文如下:

  摘要:我國是一個地質礦產資源豐富的大國,但在地質礦產開發管理中還存在著諸多問題。該文從探討現階段我國地質礦產開發利用存在的問題出發,深入討論加強我國地質礦產開發管理的策略,藉以促進我國地質礦產資源的可持續性開發利用與管理。

  關鍵詞:地質礦產資源 現狀 開發管理 可持續性 環境保護

  1現階段我國礦產資源現狀

  地質礦產資源是由地殼在長期形成與發展演變過程中形成的,是一種非可再生資源,其儲量是有限的。礦產的型別與不同的地質作用有關,一個國家的地質礦產資源丰度***單位面積內的礦產資源蘊藏量,標誌著一個地區礦產資源的貧富程度***,一方面與地質條件有關,另一方面也與能夠提供的疆域空間條件有著直接的關係,一般情況下,在同等的有利的地質礦產條件下,地質礦產資源的丰度隨著疆域的擴大而增加。在我國,礦產資源是農業與工業的生產原料,也是大多數一次能源的來源,為國家與社會的建設與發展發揮著重要的基礎作用。現階段我國礦產資源開發與利用間的矛盾隨之愈發突出,其主要原因就在於對地質礦產資源的需求量增長迅速,不僅超過了經濟發展的速度,也超過了我國地質礦產資源的勘探儲量增長速度以及礦產資源的產量。我國地質礦產資源的儲備量整體水平呈迅速下降的趨勢,而相當一部分與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有著密切關係的重要地質礦產資源,其進口量已經遠遠超過了警戒水平。

  2地質礦產開發利用存在的問題與原因分析

  2.1地質礦產開發利用存在的問題

  就我國的地質礦產資源來看,既具有優勢,也存在一定的問題,這主要表現在我國的地質礦產資源總量豐富,但人均資源擁有量不足,多種地質礦產資源的人均擁有量卻遠低於國際平均水平;地質礦產資源豐富多樣,但礦產資源丰度參差不齊,地質礦產資源的質量差別較大,富礦少貧礦多;大型與超大礦床數量少,而中小型礦床較多;單礦種的礦床較少,而共生礦床較多。另外,我國地質礦產資源的浪費與汙染的現象日益嚴重,嚴重影響了礦產資源的可持續開發利用。

  2.2地質礦產開發利用存在的問題出現的原因

  首先,開發方式較為粗放,開發技術水平較低。一方面,由於部分礦產企業無法在資金與規模上達到一定的水平,而往往是將獲得更多的利益作為經營開發的思路,片面追求利益的情況下,也就忽視了合理開發的重要性與必要性,對環境構成了嚴重的損害。另一方面,礦產資源的開採裝置與技術水平上仍然不高,使得在礦產資源的開採過程中,往往只對那些容易開採的礦床、富礦進行開採,造成嚴重的資源破壞與浪費,同時由於技術水平的限制也導致了資源回收率和利用率偏低。

  的過程中,由於相關單位與人員對礦產資源的重要性認識不足,導致他們片面的追求眼前的利益,而並未考慮到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的意義。在礦產資源的管理中部分管理人員的素質較低,無法有序的進行相應管理,造成管理上的漏洞與混亂,並且這些問題在不及時處理的情況下不斷地惡化。另外,我國還缺乏較為健全完善的地質礦產資源的管理體制,這對我國地質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與管理有著較大的影響,也正是因為這種管理體制上的的問題,導致在礦產資源的管理中,相關部門與工作人員無法有效及時的採用明確的執法手段,給工作帶來困難。

  3加強地質礦產開發管理的策略

  3.1增強開發行政的嚴格性,加快管理體制的改革

  嚴格遵循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使礦產資源管理變得更加有秩序。現階段地質礦產資源的相關法律包括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等,《礦產資源法》比較全面的對地質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進行了規範,為地質礦產行業整頓工作的進行,以及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針對我國礦產資源管理長期以來採用計劃經濟體制,管理方式與水平相對落後,地質礦產資源管理的相關部門應積極響應國家的要求,實現在地質礦產資源管理體制上的改革,促進管理的合理有效性,實現對資源的合理利用與保護。同時在改革的過程中,應不斷提高管理人員的素質,從思想與管理方式上得到轉變,從實際中做好地質礦產資源的開發管理工作。

  3.2對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准入條件規範化

  與單位,應具有較強的人才隊伍與科技實力、經濟實力,以及相應的資質與業績。確保礦業權的個數與種類和企業或者單位的註冊資金和資信能力相符合,並對勘查專案的投入標準予以提高,對探礦權延續條件嚴格的規範,當探礦權每延續一次,勘察面積應隨之縮減,並且地質勘查工作需要達到更高的勘查階段。禁止任何的資源圈佔行為,當取得1年內探礦權而不開展實質性的地質勘察工作的,或者取得2年內探礦權而不開展正規的礦山建設,或者礦山的建設達不到開發方案設計規模和安全技術要求的,將不再對這類礦業權人辦理新的探礦權與採礦權,並暫停這類礦業權人蔘與礦業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資格,同時給予相關的處罰。嚴格的對地質礦產資源勘查進行調控與准入,形成政府指導的,市場調解與組織自發約束的調節機制。

  3.3提高地質礦產資源開發技術水平

  現階段我國地質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較為粗放,並且礦產資源的利用率與回收率都相對較低,造成了資源的大量浪費,究其原因主要是地質礦產資源開發技術水平造成的。因此,針對地質礦產資源開發技術水平較低這一問題,礦業企業應積極的轉變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意識,改變粗放開發模式,引進並使用先進的開發裝置與開發技術,提高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率,減少資源的浪費,解決因技術水平限制而無法開採的貧礦與共生礦床帶來的礦產資源開發困難。同時,國家應提高地質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回收利用的重視力度,給予地質礦產開發更多的技術投入與支援,加大資金投入,減少資源浪費,加大資源的回收利用,創造更好的經濟與社會效益。   3.4對保護區、建設專案佔壓重要礦產資源進行嚴格的控制

  對保護區、建設專案佔壓重要礦產資源進行嚴格的控制,對礦產資源壓覆審批制度予以嚴格的執行,要求規定除了國家與省級的重大工程以外,進行的城鄉建設、基礎設施建設、工業園區與工業專案的建設均不能對具有重要價值的地質礦產資源進行覆蓋。對已建成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區、地質公園與森林公園中所覆蓋的重大開發價值的礦產資源,在嚴格按照相關規定獲得報批後對保護範圍進行調整。而在新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區、地質公園與森林公園的建設中,需要對地質礦產資源進行覆蓋的,必須得到同級的國土資源部門的意見,儘量減少對礦產資源以覆蓋。

  3.5加強礦產資源勘查與環境保護

  首先,探礦權人與勘查單位對地質進行勘查時,必須始終堅持環境保護意識,將各項環境保護措施落實到位,防止對環境造成汙染,造成生態環境的破壞。其次,在進行地質礦產資源的開發前,開採企業應嚴格的遵迴圈境影響評價制度的要求,在將礦產資源儲量與開發利用方案獲得審批後,認真的的落實對環境影響的評價工作,並將報告上報到環境保護部分進行審批只有在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獲得審批後,方可辦理採礦許可證進行採礦。而在採礦期間,應落實好各項生態保護與環境汙染的控制措施,對環境保護進行階段性的驗收。另外,環境保護相關部門應嚴格做好對地質礦產資源開發的環境准入與審批程式,在地質礦產資源的勘查期間、礦山的建設與開採期間進行相應的環境監督檢查,積極監督探礦權人與勘查單位做好環境保護措施,對於未按要求採取環境保護措施,或者環境保護未達到要求的限期進行整改。監督企業做好排汙申報登記工作,實現地質礦產開發利用全過程的環境保護控制。

  3.6鼓勵礦產勘查開發一體化,實現重要礦產資源開發的整合

  鼓勵礦產勘查開發一體化,進一步實現重要礦產資源開發的整合。通過巨集觀調控、市場運作與政府引導三者的結合,來進一步的推動地質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規模化、集約化,提高礦產資源開發的技術水平和綜合利用率,提高經濟效益。對具有優勢的礦業企業進行鼓勵。實現其與周邊礦業企業的合作與整合,提高地質礦產資源開發的集約化程度。對專業礦業企業、各型別資源型企業進行鼓勵,加強與省內勘查單位的合作,對省外與省內的地質礦產資源進行聯合經營與勘查開發,同時給予國有勘察單位與國有企業的合作,逐步實現我國地質礦產資源勘察與開發的一體化。

  3.7對礦山環境恢復加大治理力度

  各個地區應嚴格遵循誰破壞、誰治理的原則,針對不同型別的採區制定相應的礦山恢復措施,包括石油、天然氣、岩鹽和天然鹼抽採區;鋁礦、鋁土礦、鐵礦、水泥灰岩剝採區;以及煤炭塌陷區等,通過治理責任的深入明確,嚴格落實礦山環境的恢復治理工作。同時,將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制度落到實處,無論是新建還是已投產的礦業企業均必須繳納足夠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並在此基礎上制定出礦山環境恢復的治理方案,落實責任。對於已缺少礦權的礦山環境治理,則由政府作為主要

  4結語

  地質礦產資源的形成是一個長期而又緩慢的過程,由於社會經濟的不斷髮展,人們對礦產資源的需求量急劇的增加,礦產的開發利用速度遠遠超過了資源的形成速度,而這種日益突出的礦產資源供求關係的矛盾,使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陷入瓶頸。為了實現對地質礦產資源的可持續的開發利用,就需要加強對地質礦產資源的開發管理,合理開發,提高礦產資源的利用效率與回收利用率,同時做好環境保護與汙染的治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