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投資者股權併購境內企業

特別規定:

1.依照《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外國投資者併購後所佔的股權比例必須符合各個產業的指導規定;

2.外國投資者股權併購的,併購後所設外商投資企業繼承被併購境內公司的債權和債務;

3.外國投資者必須在3個月內向轉讓股權的股東支付全部對價;特殊情況下經過審批通過,必須六個內支付60%以上對價,一年內全部支付。

4.被股權併購境內公司中國自然人股東在原公司享有股東地位一年以上的,經批准,可繼續作為變更後所設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投資者.

主要申請材料:

1.申請書

2.股東會決議

3.被併購後的合同、章程

4.股權購買協議

5.被併購境內企業的財務審計報告

6.投資者的開業證明及銀行資信證明

7.其他相關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