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完善我國破產清算人制度的建議

  破產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以後,由清算組接管公司,對破產財產進行清算、評估和處理、分配。你對我國破產清算人制度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破產清算人制度的相關法律知識。

  

  ***一*** 建立臨時破產接管人制度

  我國現行立法實行破產程式受理開始主義,即以破產案件的受理作為破產程式開始的時間標誌,破產申請一旦為法院審理,即產生一系列程式開始的效力。如債權人必須於限期內申報其債權;對債務人財產的民事執行程式必須中止;債務人除正常生產經營所必需的以外,對部分債權人的清償無效等。


  但由於法律沒有規定相應的臨時財產管理人制度,在法院受理破產案件至宣告破產這一期間的財產仍由債務人管理。為保護債權人的受償利益,有必要建立臨時財產管理人制度。臨時財產管理人制度的設計:

  1、組建時間,債務人或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人民法院經審查,符合我國《破產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予以立案受理之時,決定成立。

  2、人員範圍,臨時財產管理人從破產企業的股東、主要債權人和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等中介機構中選定產生;人數一般在1—5人左右。

  3、職責。臨時財產管理人的主要任務是:

  ***1***清點、保管破產企業的財產。破產程式一經開始,債務人的所有財產便成為破產財產,只有清點保管好破產企業的財產,才能保障債權人的受償利益;

  ***2***核查企業債權。破產企業的債權即破產企業的應收款,也是破產財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及時核查破產企業的債權,為清算組催收債權打下堅實的基礎;

  ***3***為企業利益進行必要的經營活動。主要是接管破產企業並以債務人代表人的身份管理企業的財產和事務;以破產清算人的身份為和解整頓和破產清算的實施作準備工作。

  ***二*** 賦予債權人對破產清算組成員的異議權

  根據《破產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我國破產清算組實行法院委任制。法院為體現在破產程式中的主導地位,便於對破產程式的控制,在裁定宣告破產程式時,選任破產財產管理人。該破產財產管理人向法院負責,並接受其監督。但是如債權人認為法院所選任的破產管理人對自己或全體債權人有重大利害關係時,如何處置《破產法》沒有相應的規定。

  在破產清算程序中,為體現債權人的自治,應當給予債權人以異議權,即如果債權人認為法院任命的破產管理人不能勝任或不能公正地執行職務,可向法院提出異議。法院經審查認為理由成立的,應另行選任,也可由債權人會議直接選任而由法院批准。但債權人會議不得自行選任另外的破產管理人以替代法院選任的破產管理人。

  ***三*** 改變破產清算組成員的選任範圍

  由於破產清算工作涉及方方面面的問題,且專業性較強,因此,破產清算組成員主要從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和資產評估事務所中的會計師、律師和評估師等專業人員中選任。清算組由專業人員組成基於以下考慮:

  1、清算組的主要任務決定了要有專業人員參加。清算組的任務專業性較強,如清點財產、接管帳簿、編制財務帳簿如財產明細表、資產負債表等,均需要懂生產經營管理的專業人員、精通財務的人員辦理,只有這樣才能準確清理確定破產企業的債權債務範圍,同時通過審查帳目等一系列活動防止破產企業利用假帳轉移財產。以破產企業為債權人或債務人的訴訟進行也需要專業人員運用專門的業務知識來處理。

  2、破產清算工作的重要性決定了要由專業人員組成。破產清算是破產程式中的重要階段,只有通過清算,才能明確破產財產的範圍,而破產分配關係到債權人利益的保護。由專業人員組成清算組,可以保證其處於公正的立場上合理分配財產,有利於保證清算工作的質量,更好地完成清算階段的工作。

  3、由專業人員組成清算組,可以提高法院審理破產案件的效率。清算組是法院指定組成的臨時機構,專業人員由於熟悉清算業務,工作進展勢必加快,在保證清算工作質量的同時,提高清算工作的效率,從而提高法院審理破產案件的速度和效率。

  ***四*** 強化對破產清算組的監督

  從我國的《破產法》的相關規定來看,對破產清算組監督的主體單一,即只有人民法院對破產清算組及其成員進行監督管理。同時監督措施空泛,不利於破產清算工作的開展。因此,有必要予以強化。應從以下幾方面著眼:

  1、 明確破產管理人的義務。破產管理人在執行職務時,應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這是各國法對破產管理人的要求。其執行職務時的注意程度應與其作為破產管理人的身份及自己的職業、地位、能力、學識等相適應,如實、依法、公正地行使權利,不得損害債權人、債務人或第三人的利益,否則,應向相關人承擔賠償責任。

  2、設定監督人制度。監督人是債權人會議的代表機關,在破產程式中代表債權人的全體利益監督破產程式的進行。因此,設立監督人制度,專司對破產程式的監督工作,非常必要。同時也體現了破產程式債權人自治的特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