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河沉船事故有哪些法律問題

  審理沉船事故所引發的法律糾紛是海事法院的一項重要審判工作內容。沉船事件往往伴隨著人員的傷亡,這也是海事法院處理此類糾紛的重點和難點。內河沉船事件更是有很多法律問題,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相關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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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員傷亡的賠償問題

  船員的傷亡賠償。船員是指包括船舶駕駛、輪機、水手及廚師等後勤人員在內的所有在船服務人員,通常由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經營人招募,形成管貨或為旅客服務的團隊,以船長為首。船員在船工作期間遭遇沉船事故而傷亡的,系履行職務期間發生的工傷,應由所在用人單位或用工單位通過工傷保險的程式處理,由侵權導致的人身傷亡也可以選擇到有管轄權的海事法院起訴,無需工傷處理前置。有一部分船東為船員投保了團體意外險,在這種情況下,船員可以獲得雙份賠償,即人身險賠償金和工傷***或侵權***賠償。除非船東投保僱主***船東***責任險,否則不得以為船員投保團體意外險為由,拒絕承擔船東責任。

  在船旅客的傷亡賠償。船上的旅客分為海上旅客運輸和內河旅客運輸,相應的法律規定有所不同。本文只討論內河旅客運輸的問題。一般情況下,旅客上船前通過旅行社或承運人方購有人身意外險,因此在發生沉船事故後,可以獲得商業保險和侵權賠償和雙份賠償金。如果在船旅客在事故中失蹤,應當向海事法院申請宣告失蹤或死亡。宣告失蹤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經程式,利害關係人可以選擇。通常在發生沉船事故後,利害關係人均可憑海事部門出具的該公民不能生存的證明材料,到海事法院申請宣告在事故失蹤人死亡,由法院發出公告,公告期為3個月。

  沉船的保險問題。

  關於船舶的保險險種有很多,但“船殼險”一般都是要保的。船殼險主險又分為“全損險”和“一切險”,因全損險只在船舶完全損失或推定全損的情況下方才進行理賠,故船東們大多傾向於投保一切險。一切險的理賠範圍不僅包括了全損險承保的自然災害、意外事故、機件或船殼的潛在缺陷、船長、船員的疏忽或故意行為等,還包括船舶碰撞責任、船舶共同海損、救助和施救費用及有關船舶碰撞責任等,幾乎涵蓋了水上航行可能遭遇的風險。所以,船舶在發生沉船事故後,要在搶救生命在先的前提條件下,儘快向您的保險公司報案,從而確定損失。

  內河船舶的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問題。

  船舶的海事賠償責任限制是一條西方古老的法律制度,是通過對船東的賠償責任作出最高限額的手段,來鼓勵人們投身航運事業,對世界航運業的發展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我國《海商法》借鑑吸收了這一制度,但同時對適用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主體作出了規定,內河船舶是否可以在一定條件下享有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尚存在學說上的爭議。所以說,當發生沉船事故之後,首先要確定沉沒的船舶是內河船還是海船,搞清楚對其應當適用《海商法》還是《交通部關於水上貨物運輸規則》,從而確定該沉船事故所導致的人身和貨物賠償是否享有海事賠償限制。從海事審判實務的角度來看,內河船舶目前還被排除的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主體之外。

  沉船打撈的問題。

  沉船打撈須由具備打撈資質的船舶打撈公司來完成,如果事故發生在航道中,還需要海事行政管理部門發出航運通告,進行現場管理。通常情況下,打撈船舶是船東與打撈公司的商業行為。但如果船舶沉沒地點處在航道中並對航行安全造成威脅的,海事部門可以指令船東進行打撈。船東拒不打撈的,由海事部門強行打撈,所需費用由船東負擔。船舶打撈公司將沉船打撈出水後,在未收到打撈報酬的情況下,可以行使留置權,這種留置權可以對抗船舶抵押權,但不能對抗船舶優先權***如船員工資等***。船舶打撈公司在協商無果的情況下,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海事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就被打撈的船體向海事法院申請拍賣。

  沉船的汙染問題。

  船舶在航行過程中需要攜帶大量的油料為船舶提供動力所需,有的船舶本身就是油輪或化工船,一旦發生沉船事故勢必給環境造成巨大損害。追究沉船汙染的責任問題,首先要搞清楚事故發生的原因***如單船事故,還是碰撞事故***。單船沉沒導致的環境損害無疑需要單船船東自行承擔,而雙方或多方原因導致的沉船事故所引發的環境汙染則按原因力大小的原則處理。就碰撞事故導致的環境汙染,在海事司法實務中,存在兩種不同的處理方式。即第一種,對船舶造成的環境汙染損害首先按無過錯原則,由汙染物的所有人承擔責任。如另一方對事故有責任,則由汙染物船東方按責任比例另案追償。另一種方式則按原因力大小原則處理,事故責任的雙方或多方直接分擔汙染損害賠償責任。實務界出現上述處理方式上的分岐,說明理論界和實務界對我國法律規定上的認識尚需統一,但有一點是明確無誤的,責任的最終賠償責任是按照責任比例來承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