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型企業規章制度(通用8篇)

生產型企業規章制度(通用8篇)

  在日新月異的現代社會中,制度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制度是各種行政法規、章程、制度、公約的總稱。到底應如何擬定製度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生產型企業規章制度(通用8篇),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生產型企業規章制度1

  1、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建立的依據

  1)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是以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國家和行業標準、地方政府的法規和標準為依據。

  2)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建立,其核心就是危險有害因素的辨識和控制。

  3)以國際、國內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方法為依據

  2、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建立的原則

  1)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原則

  2)主要負責人原則: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組織制訂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是主要負責人的職責。

  3)系統性原則: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建立,應按照安全系統工程的原理,涵蓋生產經營的全過程、全員、全方位。

  4)規範和標準化原則:規章制度的建立應實現規範化和標準化管理,以確保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建立的嚴密性、整體性、有序性。

  3、規章制度體系的建立

  1)綜合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目標、指標和總體原則;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管理定期例行工作制度;承包與發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重大危險源管理制度;危險物品使用管理制度)

  2)人員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勞動防護用品發放使用和管理制度;安全工具的使用管理制度;特種作業及特種危險作業管理制度;崗位安全規範;職業健康檢查制度;現場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3)裝置設施安全管理制度(三同時制度;定期巡查檢查制度;定期維護檢修制度;定期檢測、檢驗制度;安全操作規程)

  4)環境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標誌管理制度;作業環境管理制度;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4、規章制度建立的管理

  1)起草。根據本單位生產責任制,負責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或相關職能部門負責起草

  2)會籤或公開徵求意見。起草規章制度,應透過正式途徑徵得相關職能部門或員工的意見和建議,以利於規章制度頒佈後的貫徹落實。

  3)稽核。規章制度簽發前,應進行稽核。由負責法律事務的部門進行合規性審查;應邀請相關專業技術性專家進行稽核。

  4)簽發。技術規程、安全操作規程等技術性較強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一般由生產經營單位主管生產的領導或總工程師簽發;涉及全域性性的綜合管理制度應由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簽發。

  5)釋出。生產敬仰單位的規章制度,應採用固定的方式進行釋出,如紅標頭檔案形式、內部辦公網等;釋出的範圍應涵蓋執行的部門、人員;有些特殊的制度還正式送達相關人員、並由接收人員簽字。

  6)培訓。新頒佈的安全生產製度、修訂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應組織進行培訓,安全操作規程類規章制度還應組織相關人員進行考試。

  7)反饋。定期檢查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執行中存在的問題,或建立資訊反饋此道,及時掌握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執行效果。

  8)持續改進。單位應每年制定規章制度的制定、修訂計劃,並應公佈現行有效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清單。對安全操作規程類規章制度,除每年進行審查和修訂外,每3-5年應進行一次全面修訂,並重新發布,確保規章制度的建立和管理有序進行。

  生產型企業規章制度2

  第一條為了保護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保護使用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及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郵政企業寄遞的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的信件和其他郵件的保管、處理及銷燬等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郵政企業對無法投遞的郵件,應當退回寄件人。

  郵件無法投遞的情形包括:

  (一)收件人地址書寫不詳或者錯誤;

  (二)原書地址無該收件人;

  (三)收件人遷移新址不明;

  (四)收件人是已經撤銷的單位,且無代收單位或個人;

  (五)收件人死亡,且無承繼人或代收人;

  (六)收件人拒收郵件或者拒付應付的費用;

  (七)郵件保管期滿收件人仍未領取;

  (八)其他原因導致郵件無法投遞。

  第四條郵件無法投遞,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為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郵件處理:

  (一)寄件人地址不詳;

  (二)寄件人宣告拋棄;

  (三)郵件退回後寄件人拒收或者拒絕支付有關費用;

  (四)郵件保管期滿寄件人仍未領取。

  第五條國家郵政局負責監督本辦法在全國範圍內的施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局(以下簡稱省級郵政管理機構)在國家郵政局的領導下,負責監督本辦法在本地區的施行。

  第六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公司(以下簡稱省級郵政企業)應當設立或指定具體處理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郵件工作的內部機構,執行本地區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郵件的保管、核實和處理工作。

  省級郵政企業應當將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郵件處理的內部機構報省級郵政管理機構備案。

  第七條省級郵政企業應當對經過確認的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郵件按照時間順序予以分類登記保管。

  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郵件的保管期限分別為:

  (一)平常信件和給據國際信件自登記保管之日起不少於六個月;

  (二)平常印刷品自登記保管之日起不少於十日;

  (三)給據國內信件自登記保管之日起不少於六個月且自使用者交寄之日起不少於一年;

  (四)其他給據國內郵件自使用者交寄之日起不少於一年;

  (五)其他給據國際郵件自使用者交寄之日起不少於一百八十日。

  對於不宜長期儲存或發生洩漏造成汙染的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郵件,省級郵政企業在登記註明後可視實際情況處理。

  第八條省級郵政企業應當安排專門的場地對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郵件進行保管,並應將場地地點、面積等資訊報省級郵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九條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郵件在保管期限內,且在法定郵件查詢期限內的,遇使用者出具相關交寄郵件證明查詢給據郵件,郵政企業應當予以投交或退回,相關資費按物價管理部門規定的標準執行;已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提前處理的除外,但應向用戶提供書面說明。

  法定郵件查詢期限屆滿的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郵件,可不再接受使用者查詢。

  第十條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的郵件在保管期限內,郵政企業應妥善保管,不得洩露使用者的通訊秘密;不得抽拿、隱匿;不得私自開拆處理和銷燬。

  第十一條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的信件,自省級郵政企業確認超過保管期限又無人認領的,由省級郵政企業在省級郵政管理機構的監督下銷燬。

  省級郵政企業擬銷燬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信件的,應當提前十個工作日向省級郵政管理機構報送關於銷燬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信件的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註明擬銷燬的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信件的數量、保管時間,以及預定的銷燬時間、銷燬地點、銷燬費用等內容,並附擬銷燬的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信件的登記保管時間的證明資料。

  第十二條省級郵政管理機構收到省級郵政企業關於銷燬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信件的申請書後,應當審查申請書內容及其所附擬銷燬的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信件的登記保管時間的證明資料是否完備。

  申請書內容及其所附擬銷燬的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信件的登記保管時間的證明資料完備的,省級郵政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審定的銷燬時間,派員到場監督銷燬。監督銷燬人員不得少於二人。

  省級郵政企業不得在沒有省級郵政管理機構監督的情況下銷燬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信件。

  申請書內容及其所附擬銷燬的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信件的登記保管時間的證明資料不完備的`,省級郵政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通知省級郵政企業補報相關資料。

  省級郵政管理機構及其受理、審查、監督銷燬人員,不得洩露使用者的通訊秘密。

  第十三條省級郵政企業應當託具有保密資質的單位銷燬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信件。

  接受託的單位,應書面承諾保守因銷燬工作而接觸到的有關商業秘密和使用者的通訊秘密。

  第十四條省級郵政企業對確認超過保管期限的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的其他郵件,應當由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共同開拆處理,逐項登記處理情況。

  省級郵政企業對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的其他郵件的處理情況,應當按季度報省級郵政管理機構備案。備案資訊應當包括本季度處理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的其他郵件的詳細清單、各件郵件的處理情況、處理結果、處理費用和處理人員等內容。

  第十五條省級郵政企業對從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的其他郵件中開拆出的貨幣和物品,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人民幣現金,金銀飾品和外幣兌換的人民幣現金,國內現行有效郵票銷售所得價款,以及其他各類可變賣物品交當地相關部門收購(變賣)所得價款,扣除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郵件的處理費用和應付郵資後,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和國庫集中收繳管理有關規定,上繳國庫。

  (二)存款單、存摺、銀行票據憑證應以給據郵件形式寄往簽發該單證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法人機構或外資銀行的境內主報告行處理。

  (三)戶口遷移證、護照、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書、證件應以給據郵件形式寄往證件製作機構或證件簽發機構處理。

  (四)其他不能變賣的物品,以及第(二)、第(三)項中因簽發該單證或證書的機構撤銷、調整而無法寄達的單證或者證書,根據具體情況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郵件的處理費用包括保管費用、銷燬費用、變賣交易費用等。

  第十七條省級郵政企業開拆處理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的其他郵件的內件以及轉送相關機構處理時,應做好記錄和交接工作。

  第十八條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的進境國際郵遞物品交海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的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省級郵政企業集中處理本地區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郵件工作確有困難的,經省級郵政管理機構書面同意,市(地)級郵政企業可以在市(地)級郵政管理機構的監督下,參照本辦法開展本市(地)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郵件的保管、處理及銷燬工作。

  第二十條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和省級郵政企業應加強對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郵件的內部管理。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郵件的處理情況,應當納入向郵政管理機構提交的年度自查結果。

  第二十一條國家郵政局和省級郵政管理機構應當對郵政企業保管、核實和處理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郵件的情況加強日常監督檢查,檢查結果納入郵政普遍服務年度監管報告。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生產型企業規章制度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快遞管理,保障快遞安全,保護使用者合法權益,促進快遞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江蘇省郵政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快遞業務以及相關保障、服務、安全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快遞服務是現代服務業的重要組成部分。

  市、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完善快遞業發展政策,引導、扶持快遞業發展,提升快遞服務水平,促進產業聯動,滿足經濟社會需要。

  第四條市郵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快遞業務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郵政管理部門可以託市(縣)相關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內快遞業務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和、經濟和資訊化、商務、國家安全、、工商、國土資源、建設、城鄉規劃、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交通運輸、海關、出入境檢驗檢疫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快遞業務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鼓勵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用現代資訊、自動化、物聯網等技術,開展技術改造和創新,高效利用交通運輸資源,降低能源消耗,發展低碳快遞。

  第六條快遞行業協會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及其章程規定,制定快遞行業規範,加強行業自律,為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提供資訊、培訓等服務,促進快遞行業的健康發展。

  第二章促進與保障

  第七條市、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快遞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將快遞服務設施佈局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綜合交通運輸體系規劃,保障快遞業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市郵政管理部門應當編制快遞業發展規劃,並會同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編制包括快遞園區、快件處理場所、城鄉快遞服務網點等在內的快遞服務設施專項規劃;快遞業發展規劃、快遞服務設施專項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八條市人民政府設立的現代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應當為快遞業發展提供支援。

  第九條市、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援快遞服務設施建設,統籌考慮快遞投資專案用地需求,合理安排用地指標。鼓勵將工業舊廠房、倉庫和存量土地資源用於快遞業發展,涉及原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或者用途改變的,經批准可以採取協議出讓方式辦理用地手續。

  第十條鼓勵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總部或者區域總部落戶本市;符合條件的,按照規定享受本市總部經濟的相關政策。

  第十一條蘇南快遞產業園等快遞園區應當根據園區規劃,建立健全執行管理機制,完善園區功能,推動快遞產業集聚發展。

  第十二條鼓勵有條件的工業園區、住宅區、商業區為設定快遞服務網點提供便利。鼓勵利用城市配送網路、郵政網點、村郵站、城市社群工作站、農村服務中心、便利店等提供快遞服務。引導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利用城鄉客運班車、客運場站等開展快遞下鄉便民服務。

  第十三條機場應當設定快件監管中心,建立快速安檢、配載、裝卸、交接、運輸通道,為快件快速通行、通關提供便利。

  第十四條新建住宅區應當設定與其規模相適應的快遞服務場所。舊住宅區整治改造時具備條件的,應當將快遞服務場所設定納入提升性專案,滿足居民對快遞服務的需求。

  第十五條鼓勵在機關、企業事業單位、高等院校、車站、機場、住宅區、商業區等場所設定符合國家《智慧快件箱》標準的公共智慧快件箱。市、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援公共智慧快件箱的投放,並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安全保障。

  第十六條交通管理、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在確保安全和不影響通行的前提下,為快遞服務車輛通行、停靠等提供便利;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不得利用快遞服務車輛從事快件運遞以外的經營性活動。市郵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交通運輸等部門參照省有關規定製定快遞服務車輛管理辦法。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收投快件使用的非機動車,應當按照市郵政管理部門的要求統一標識。

  第十七條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住宅區、商業區、學校以及其他封閉管理的場所,應當為快遞服務提供通行、臨時停車、派送等便利。快遞收派員無法按址當面投交快件,經收件人同意交由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單位收發室代收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單位收發室應當代收、代轉。

  第三章快遞服務

  第十八條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推進服務質量體系建設,加強快遞服務質量管理,完善安全保障措施,為使用者提供迅速、準確、安全、方便的快遞服務。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提供的快遞服務應當符合快遞服務國家標準,鼓勵提供高於國家標準的快遞服務。

  第十九條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在其營業場所公示服務種類、服務時限、服務價格、損失賠償、投訴處理等服務承諾事項;服務承諾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釋出提示公告。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提供上門取件服務的,應當在承諾或者約定的時限內完成;不能按照約定時限上門取件的,應當及時告知使用者。

  第二十條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在收寄快件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指導寄件人如實填寫快遞運單;

  (二)提示寄件人是否選擇保價或者保險業務;

  (三)當場核對內件物品性質等運單資訊;

  (四)告知寄件人收費標準、賠償方式以及其他注意事項;

  (五)準確標註內件物品重量、資費等內容。

  第二十一條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快遞服務標準分揀快件,不得在露天場地堆放、分揀快件,不得野蠻分揀快件。

  第二十二條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在承諾的時限內將快件投遞到約定的收件地址和收件人,收件人本人無法簽收的,經收件人同意,可以由收件人指定的其他人代為簽收。因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原因,經兩次免費投遞後尚未投交的快件,仍需投遞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可以收取額外費用,但應當事先告知收費標準。

  第二十三條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應當對包裝完好、重量相符的快件予以簽收。快件註明為易碎品以及外包裝出現明顯破損等異常情況的,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權要求當面開拆驗收。對內件短少、損毀或者與運單不符的快件,快遞收派員應當在快遞運單上註明情況,並由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和快遞收派員共同簽字;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拒絕簽字的,快遞收派員應當予以註明。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與寄件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四條代收貨款的快件,收件人可以先驗收內件再簽收付款;驗收時,可以檢查內件外觀,清點內件數量,但不能對內件進行試用。

  第二十五條快件發生延誤、丟失、損毀或者內件與運單不符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與使用者的約定依法予以賠償。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與使用者對賠償事項未約定的,對購買保價的快件,按照保價金額賠償;對未購買保價的快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規定賠償。

  第二十六條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對於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的快件,應當按照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快件管理規定ˇ理。

  第二十七條快遞收派員在收寄、投遞過程中,應當穿著具有企業統一標識的服裝,並佩戴工號牌、胸卡或者其他能夠證明其工作身份的有效證件。

  第二十八條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在經營許可期內不得擅自停止提供快遞服務。臨時停止或者暫停提供快遞服務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向市郵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妥善處理未投遞的快件,並及時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九條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妥善應對快遞業務高峰期,制定快遞業務應急預案,做好業務量監測,加強服務網路統籌排程,避免造成快件積壓,並及時向社會發布服務提示,處理使用者投訴。

  第三十條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市郵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專案收集、統計、分析運營資訊,確保有關資料的真實、完整,並按時向市郵政管理部門報送。

  第三十一條提供快件代收、代轉等快遞末端公共服務的,應當具備與其服務相適應的場所、人員以及裝置,並接受市郵政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條郵政管理、國家安全、、海關、出入境檢驗檢疫等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快遞安全保障機制,確保寄遞渠道安全和資訊保安。

  第三十三條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生產安全。

  第三十四條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建立、完善從業人員管理和教育培訓制度,及時、準確、完整地儲存從業人員個人信用資訊。

  第三十五條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依法保護使用者的資訊保安和通訊秘密,除法律明確規定或者使用者書面同意外,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將使用者使用快遞業務的資訊提供給任何單位或者個人。

  第三十六條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設定快件處理場所,應當事先徵詢市郵政管理部門以及有關部門意見,並按照國家規定配備安全檢查裝置、預留工作場地,其設計和建設應當符合國家安全機關、海關依法履行職責的要求。

  第三十七條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依法建立並執行收寄驗視制度。收寄快件時,對信件以外的快件,應當當面驗視內件,符合寄遞規定的,應當當場封裝並加蓋收寄驗視戳記;使用者拒絕驗視的,不予收寄。

  第三十八條寄件人交寄快件應當遵守國家禁止寄遞或者限制寄遞物品的規定,不得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九條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規定寄件人需要出具身份證明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要求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依照國家規定需要寄件人提供有關書面憑證的,應當要求其提供憑證原件,核對無誤後方可收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收寄已出具安全證明的物品時,應當如實記錄收寄物品的名稱、規格、數量、重量、收寄時間、寄件人和收件人名址等內容;記錄儲存期限不少於一年。

  第四十條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接受網路購物、電視購物和郵購等經營者託提供快遞服務的,應當遵守郵政管理部門的規定,與託方簽訂安全保障協議。

  第四十一條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發現收寄的快件中有國家禁止寄遞物品的,不得繼續轉發和投遞。對於依法應當沒收、銷燬的物品或者不能判定其安全性質的物品,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立即向郵政管理、、國家安全等部門報告,並配合處理。對已經收寄但不需要沒收、銷燬的禁止寄遞物品以及一同查處的禁止寄遞物品之外的物品,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與寄件人或者收件人取得聯絡,妥善處理。

  第四十二條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建立快遞運單實物以及電子檔案管理制度,採取技術措施確保使用者資訊保安。快遞運單的實物儲存和電子檔案儲存應當滿足快遞服務標準規定的檔案保管期限;儲存期滿後,按照規定集中銷燬或者刪除。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市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快遞行業信用評價體系,指導快遞行業協會實行企業信用分類管理和公示制度。快遞行業協會應當引導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建立完備的自律管理制度,強化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對服務質量、消費維權、誠信經營的評價機制。

  第四十四條市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快遞服務質量社會監督網路,聘請社會監督員對快遞服務質量進行監督。

  第四十五條市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快遞市場監管體系,規範和最佳化行政審批程式,加市場監管力度,提高行政監管效能。

  第四十六條市郵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可以採取下列監督檢查措施:

  (一)進入有關場所進行檢查;

  (二)查閱、複製有關檔案、資料、憑證;

  (三)約談有關單位和人員;

  (四)按照行政強制措施實施程式,查封與違法活動有關的場所,扣押用於違法活動的運輸工具以及相關物品;

  (五)經市郵政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對信件以外的涉嫌夾帶禁止寄遞或者限制寄遞物品的快件開拆檢查。

  第四十七條市郵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法定程式進行監督檢查,並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知悉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予以保密。市郵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實施監督檢查,應當出示執法證件,並由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共同進行。被檢查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礙。

  第四十八條市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快遞服務申訴制度,依法及時處理使用者提出的申訴,並自收到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答覆。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違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利用快遞服務車輛從事快件運遞以外的經營性活動的,由市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違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在露天場地堆放、分揀快件或者野蠻分揀快件的,由市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違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未按照規定收集、統計、分析運營資訊,報送有關資料的,由市郵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違本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收寄快件時,未加蓋收寄驗視戳記的,由市郵政管理部門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違本辦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發現收寄的快件中有國家禁止寄遞物品,繼續轉發和投遞的,由市郵政管理部門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四條違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已規定處罰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五條市郵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快遞管理工作中翫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型企業規章制度4

  為了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逐步推行現代安全管理,特制訂本制度:

  一、公司在編制各種計劃和年度計劃時,把安全工作列入頭等議事日程。根據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和上級部門的指示和要求,根據本單位的'具體情景,提出全公司的安全生產目標數值。資料包括本公司的工傷事故頻率,死亡率和重傷率的數值及職業病危害區域的合格率,安全技術措施費用等;

  二、公司與下屬專案部和施工隊簽訂承包合同或下達工作計劃時,一併將公司的安全生產目標職責制分解到各單位,作為公司對各單位考核的一項重要指標;

  三、各單位在與班組或個人簽訂合同或下達任務時也應將安全目標職責制一併列入,作為考核資料之一;

  四、公司工作實行安全一票否決,凡發生重大傷亡事故和超過安全生產目標值的單位和個人,一律取消當年的評先評獎資格;

  五、公司每月組織一次大的安全檢查,檢查時一併對安全生產目標完成情景進行分析和總結;

  六、安全生產目標職責管理與經濟職責制緊密掛勾。

  安全生產例會制度

  為了進一步搞好安全生產工作,強化安全生產意識,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及各專案部。

  二、 每次例會各科室和專案部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參加,無故不參加者,將根據公司有關制度給予罰款,並納入年終單位評先評優考核指標。

  三、會議資料

  1、由公司安全經理主持會議,宣讀當次會議的主要資料。

  2、傳達上級部門有關檔案及會議精神。

  3、針對生產狀況,學習有關安全規程和安全技術等。

  4、各科室和專案部介紹本月的安全生產情景及事故情景,每次大型活動後交流經驗。

  5、佈置下月安全工作及安全活動資料。

  四、發放有關檔案及材料:建築施工安全有關檔案、技術刊物、安全簡報、各類報表等。

  五、每月30日上午8:00時為安全生產例會時光。例會時光、地點如有臨時變動,由公司安全科負責提前通知。

  生產型企業規章制度5

  為了及時瞭解和掌握安全生產情景,及時發現事故隱患,消除不安全因素,防患未然,特制訂本制度。

  一、安全生產檢查的資料

  1、查思想:查對安全生產的認識是否正確;查安全生產的職責心是否強;查對忽視安全生產的思想和行為是否敢於鬥爭。

  2、查制度:查安全生產製度的建立和健全情景,是否有無違章作業情景;查安全生產製度的執行情景,有沒有違章冒險作業現象。

  3、查紀律:查崗位上勞動紀律的執行情景,有沒有擅離崗位、做與生產無關的事。

  4、查領導:領導是否把安全生產擺到議事日程;對安全生產成績顯著的員工是否做到及時表揚和獎勵;對忽視安全生產造成事故的職責者是否進行嚴肅處理;生產與安全是否做到了“五同時”。

  5、查隱患:是否做到了禮貌、安全生產;每臺裝置是否都有安全裝置;在建工程有無不安全因素;平臺、欄杆是否安全可靠。

  二、安全生產檢查的形式

  1、綜合性安全生產大檢查:

  A、公司安全生產大檢查:每月一次,由主管安全生產的公司領導負責,召集以安全科為主的有關部門參加,組成檢查組,對所有專案工程進行檢查。檢查和整改情景由安全科彙總上報。

  B、專案級安全生產檢查:每月兩次。由專案經理負責,召集有關人員組成檢查組進行檢查,檢查和整改情景,由安全員彙總上報。

  2、專業性安全生產檢查:

  A、專業性安全生產檢查,由各主管部門負責,召集有關專案部參加,定期進行。並將檢查和整改情景上報和抄送公司安全科。

  B、專業性安全生產檢查的每一個專案,必須作好詳細登記,每次檢查都必須對前期檢查登記的問題做出準確性的鑑定。

  3、季節性安全生產檢查:

  對防暑降溫、防雨防洪、防雷、防電、防寒、防凍等季節性安全生產檢查,由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有關單位進行,發動群眾做好預防工作,並將檢查和整改情景上報和抄送安全科。

  4、經常性的安全生產檢查:

  A、每一個員工都必須堅持執行作業前後的安全檢查制。

  B、每一個班組都必須堅持執行班前班後安全檢查制。

  C、各級管理人員和專職安全員都必須結合自我的工作業務,深入生產工作現場進行安全生產檢查。

  D、安全生產大檢查要堅持普遍檢查與專業檢查相結合;經常性檢查與臨時性檢查相結合;檢查與整改相結合。

  5、對查出的不安全因素,必須要按“三定”措施實施,即:定專案、定時光、定具體完成專案的人。

  6、安全生產檢查制度還應結合安全生產獎懲制度和員工考核制度。檢查結果應作為獎罰或晉級評優的標準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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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收費站安全管理目標:

  收費站安全管理目標可以簡單地概括為“四無”,即無責任事故、無火災事故、無職工違法犯罪、無經濟損失事故。

  二、收費站安全管理內容:

  收費站安全管理按照區域劃分可以分為收費現場安全管理、上下班途中安全管理和收費站辦公區、宿舍區安全管理三個方面內容:

  1、收費現場安全管理:包括防火、防盜、防搶、防雷電、防意外交通事故等內容;

  2、上下班途中安全管理:包括防搶、防意外交通事故;

  3、收費站辦公區、宿舍區安全管理:包括防火、防盜、用電管理、食物衛生、職工外出、外來人員管理、票管室的安全、“黃、賭、毒”的禁止,以及公務車的管理等內容。

  三、收費站安全管理辦法:

  要搞好收費站的安全管理問題,其實就是要解決如何對收費所的物和人實施有效管理的問題。對收費站的安全管理我們應該採取“人防為主、物防為輔”的八字方針,具體做法是:

  1、因地制宜,利用板報、觀看重安全事故錄影等形式做好職工的安全教育工作,及時組織職工學習有關安全檔案和各級安議精神,不斷加強職工的安全意識,牢固樹立“安全生產、預防為主”的思想,積極營造一個“人人講安全、時時講安全、事事講安全”的良好氛圍;

  2、經常性對職工開展安全知識培訓學習活動,包括消防器材的正確使用,收費現場突發性事件及其預案的瞭解和掌握,防搶、防火的基本常識等內容。透過培訓和學習,可以不斷提高職工的安全知識和自我保護能力,保護好職工生命財產安全和國家財產安全;

  3、對收費站各種安全設施,如防盜門、防盜網、防盜鎖、煤氣安全閥、應急燈、滅火器、保險櫃、電工房等設施定期進行檢查,及時掌握各種安全設施的效能和使用情況,做好安全設施的保管和維護,及時消除安全事故隱患,避免事故發生;

  4、經常性組織人員檢查安全管理責任制的落實情況、安全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事故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檢查工作要嚴格、細緻。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不論小,都要及時找出原因,及時進行整改,及時對當事人、責任人進行批評教育或嚴肅處理;

  5、加對收費站重點人或物的管理。對收費站個別職工存在的某些不正常現象,要引起高度重視,對這些職工,要採取跟蹤管理,隨時掌握去向,瞭解情況,並採取相應的管理辦法;

  6、建立收費站安全管理檔案。

  對於如何搞好收費站安全管理這個話題,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所採取的管理方法也因管理者和各收費站的實際情況不同而異,然而不論採取什麼樣的方法,我們的管理目標卻是一致的,那就是:看好自己的門,管好自己的人,確保收費站的一方平安。

  生產型企業規章制度7

  一、食品成品貯存方法:

  常溫貯存

  貯存基本要求:

  (1)清潔衛生

  (2)通風乾燥

  (3)無鼠害

  二、食品成品貯存庫的衛生要求:

  1、門窗、四壁完整,不漏雨,地面用不滲水無毒材料鋪石。

  2、庫內保持通風、乾燥,避免陽光直射。

  3、要安裝紗門、紗窗,擋鼠板,保證無蠅、無鼠、無有害昆蟲。

  三、食品成品貯存的衛生管理

  1、建立入庫、出庫食品登記制度。按入庫時間先後分類存放,先進先出。

  2、各類食品成品要分開存放、按品種類,進庫整齊存放日期分類。

  3、存放的.食品成品應與牆壁,地面保持一定的距離。離地20cm-30cm,離牆30cm,貨架之間有間距,中間留有通道。

  4、建立庫存食品定期檢查制度掌握食品的保質期,防止發生黴爛,軟化發臭,鼠咬。

  5、倉庫要定期打掃。

  6、食品成品貯存庫內不得存放農藥等有毒有害物品。

  7、冷庫內不得存放敗變質食品和有異味的食品。

  生產型企業規章制度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XX地區營林生產工作的安全管理,防止和減少營林生產安全事故,保障從業人員生命財產安全,確保安全生產,依照相關規定、標準,結合我區營林工作實際,制定《XX地區營林生產安全管理暫行規定》。

  第二條XX地區轄區內從事營林生產作業的經營單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營林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堅持“安全發展、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第四條營林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國家、省政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第五條營林生產經營單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組織機構、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要嚴格落實“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要求。完善安全生產設施條件,確保營林生產經營活動順利進行。

  第六條營林生產經營單位工會依法組織從業人員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  第七條營林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享有安全生產保障權利,並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

  第二章營林生產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第八條營林生產經營單位應逐級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簽訂安全生產責任狀。外聘作業人員必須簽訂用工合同,明確安全生產義務和權利。單位要為生產作業人員參加工傷保險,並積極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第九條營林生產單位必須配備安全員,安全員必須熟知安全生產知識,在一線檢查時候應有明顯的標識,如佩戴袖標等。

  第十條營林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及時為從業人員發放符合國家標準、在使用期限內的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時認真填寫發放記錄,並監督從業人員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十一條營林生產經營單位要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二條營林作業場所要明確安全管理責任。各作業組要有班組長跟班作業,隨時督促檢查班組安全生產工作,發現安全隱患要及時整改。

  第十三條營林生產經營單位要制定安全生產應急預案,發生緊急情況時要啟動應急預案,各小組要分工明確,妥善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擴,保護事故現場,要按照時限要求及時、準確、完整的向當地管理部門和安全監管部門報告,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並做好善後處置工作。

  第十四條作業人員工作時應做好個人防護,穿長袖緊身衣服及高筒靴,枉防蟲罩,紮緊袖口、領口和褲腳口以防止蜱蟲(草爬子)的叮咬;春季要為作業人員注射森林腦炎疫苗,提前做好預防。

  第三章車輛安全管理

  第十五條營林生產車輛、通勤車輛必須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駕駛機動車上道行駛,應當懸掛機動車號牌,放置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配置安全設施,並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保證行車安全;與客車會車時,必須先行避讓。

  第十六條營林生產車輛、通勤車輛要按規定檢驗機動車安全效能,定期維修、保養,保證車輛狀態完好。嚴禁車輛帶病執行使用。

  第十七條營林作業組建點、撤點時,要選擇駕駛經驗豐富,熟悉路況的駕駛員,嚴禁客貨混載、超員、超速。同時要有專人(管理人員)押車,控制安全車速,保證安全行駛。

  第十八條營林生產經營單位要使用或僱傭合法資質的車輛,並加強對駕駛員的安全教育,督促遵章守規。

  第四章營林生產作業點安全管理

  第十九條營林生產作業點搭建營地要選擇地勢平坦、背風、朝陽的地點(坡度5度以下)。在雨季或多雷電區,營地絕不能紮在高地上、高樹下或比較孤立的平地上。要將已經選擇好的帳篷區打掃乾淨,清除石塊,矮灌木等各種不平整、帶刺、帶尖物的物品,並填平地面。

  第二十條營林生產作業人員在春秋兩季生產時,必須辦理野外作業證,經過防火知識培訓合格後,方可進山作業。

  第二十一條營地周圍要打防火隔離帶,煙筒必須安裝防火罩。在防火期內應有二號工具、防火桶及細沙等滅火器具。

  第二十二條用火區應在下風處,距離帳篷區應保持一定安全距離,防止火星燒破帳篷。爐筒和帳篷連線處要採取防火隔離措施。生產、生活用火要確定有專人管理。使用蠟燭時要與帳篷和可燃物保持一定距離。嚴禁臥床吸菸和隨意丟棄菸頭。

  第二十三條機庫與員工帳篷不得連線搭建,機具、油料嚴禁放置於帳篷內。機庫與員工帳篷之間安全距離不得小於50米。

  第二十四條營林生產作業點必須設定醒目的安全標誌,張貼或懸掛安全標語、條幅。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崗位職責、操作規程、安全教育、安全檢查記錄等。

  第五章割灌機、油鋸、作業人員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條割灌機操作人員、油鋸手必須經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首次使用前要仔細閱讀使用說明書。

  第二十六條嚴禁酒後、疲勞、患病者操作割灌機、油鋸。

  第二十七條要穿緊身的`長袖上衣和長褲,不要穿短袖、裙子、穿戴圍巾、領帶和工作衣進行作業。

  第二十八條按規定穿工作服和戴相應勞保用品,如安全帽、防護眼鏡、手套、防滑工作鞋等。

  第二十九條新增油料時,油箱蓋和加油口四周必須在加油前清潔,以免有雜物進入油箱,割灌機要放置一平坦地方,使油箱蓋朝上,加滿時不能外溢,加油後一定要用手擰緊油箱蓋。

  第三十條要經常檢查安全裝置是否牢固,各部分的螺絲和螺母是否鬆動,燃油是否漏出,特別是刀片的安裝螺絲及齒輪是否牢固。

  第三十一條保養與維修時,關閉發動機,卸下火花塞高壓線。

  第三十二條割灌機手在同一工作面作業時,安全距離不得低於20米,油鋸手在同一工作面作業時,安全距離不得低於50米。

  第三十三條割灌機與撿枝丫人員之間要保持20米以上的安全距離。

  第三十四條注意怠速的調整,應保證鬆開油門後鋸頭不能跟著轉。

  第三十五條嚴禁在使用機器時或在機器附近吸菸,防止產生火災。

  第三十六條如碰撞到石塊、鐵絲等硬物,或是鋸片受到撞擊時,應將發動機熄火。檢查鋸片是否損傷,如果有異常現象時,停止使用。

  第三十七條割灌機手、油鋸手在5級以上風或者降雪天氣禁止作業,以免風折木傷人或者視線不清傷人。

  第三十八條割灌機手不宜長時間作業,3-4小時應強制休息,同時檢查各個零部件是否鬆動,特別是鋸片部位。

  第三十九條機器運輸中應關閉發動機。搬運或存放機器時,鋸片上一定要有保護裝置,搬動時要使鋸片向前方。

  第四十條油鋸在清理風倒木、懸浮木、折斷木時不得單作業,應配備助手,使用支架,並截斷就地歸堆。

  第四十一條中幼林撫育人員必須正確使用佩戴勞動防護用品,經過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嚴禁酒後從事生產作業。

  第四十二條撫育後採伐木和藤條灌木不得高於5公分,伐區內高於40公分的.舊伐樁必須伐掉。

  第四十三條枝丫歸堆後必須橫山堆放,長不超過2米,寬不超過1.5米,高不超過1米,堆要整齊,成行成列,在林地空間,不得靠近活樹。

  第四十四條修理打枝時,要將低於1.7米的死枝清理乾淨,確保樹幹光滑。

  第六章採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

  第四十五條採種作業人員,要選擇技術熟練,受過專業訓練的人員擔任,患高血壓、心臟病、癲癇和不適合高空作業人員,禁止上樹採種。

  第四十六條上樹採種,必須使用爬樹器、安全帶、安全繩等裝置,保證防護裝置質量,堅固適用。採種作業人員每組不得少於3人。

  第四十七條在上樹採種時,必須站在不易折斷的枝丫上,並繫好安全帶,嚴禁跨越樹採種。採用機械裝置採種作業的,應注意機械的安全使用和油料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八條遇有搭掛樹和掛枝的樹木,以及身畸形怪狀等易折易斷樹木和五級以上風、雨、雪天時,不準上樹採種。

  第四十九條地面撿運種子人員應佩戴好安全帽,嚴禁與採種人員交叉作業。

  第五十條採種人員上下樹時,地面上要有人監護以防蹬空墜落,不準單人作業。

  第七章割帶、整地、造林人員安全管理

  第五十一條割帶、整地等作業人員,在作業時必須保持5米以上的安全距離。

  第五十二條清理倒木、樹頭、枝丫時,要抬運,不準用肩扛,在坡度較和有滾動危險的地段清理倒木時,不準站在下坡作業。

  第五十三條割帶、刨穴、撫育等作業使用的工具,要經常檢查,安裝要牢固,並將刀、斧上套,鋸上夾。

  第五十四條刨穴時,首先清除障礙物,確保作業安全。

  第五十五條整地與造林同時進行時,前後距離不得小於3米。

  第五十六條在30度以上陡坡造林時,要防止浮石滾落傷人。

  第五十七條造林設臨時假植棚、要搭牢固,經安全員檢查,合格後方可使用。

  第五十八條作業人員要了解熟悉生產作業場所的環境,嚴禁單人出行,以防走失迷山。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九條本規定由XX地區行署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六十條本規定自xx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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